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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0號
公佈日期:2018/1/26
 
解釋爭點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查聲請人黃士峯、陳雅如、張瑞麟、吳茂榮等4人依序分別應98、98、94、99年間警察特考三等考試及格,經依序於98年11月1日、100年2月20日、96年8月9日、99年12月12日分發任用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下稱桃園縣警局)中壢分局、龜山分局、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西螺分局、桃園縣警局楊梅分局警正四階警員職務,並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其等均於100年12月16日以申請書致內政部,請求依其等並非訴願人亦非參加人之考試院98年8月17日98考臺訴決字第143號訴願決定書意旨,將其改分發警正四階巡官或相當於巡官第九序列職務,聲請人黃士峯、陳雅如、張瑞麟等3人部分經內政部交該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回復或函轉桃園縣警局,聲請人吳茂榮部分則經內政部交警政署處理,經桃園縣警察局以101年1月16日桃警人字第1010031901號書函及警政署以101年1月6日警署人字第10002034051號書函,分別復以,其等應上開考試及格後業經依規定分發任用,並銓敘合格實授警察官職務在案,有關派任警正三階以上職務,應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聲請人等不服,提起復審,經保訓會分別復審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6號判決駁回。聲請人等4人猶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駁回上訴確定,[3]遂向本院聲請解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違憲。
惟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固曾引敘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但該判決引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係為駁斥聲請人等4人上訴意旨主張桃園縣警局及警政署並非權限機關,所為否准處分欠缺管轄權限,亦與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有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6號判決未查,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並非可採,認桃園縣警局及警政署分別作成原處分否准聲請人等之請求,自有事務管轄權限。另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之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轉移,有關警察職務遴任權限,並無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轉移,自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之適用。[4]
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同條第2項規定:「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該等規定與警察官派任職務之管轄無關,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贅引該等規定駁斥聲請人有關桃園縣警局及警政署無管轄權限之主張,自非適用該等規定作為裁判之基礎,揆諸首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該部分自亦應不受理。
二、不贊同多數意見「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採取適當措施,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諭知之部分
查本件聲請人警察特考三等考試錄取後,已經分配警專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各警察機關任用為警員職務,並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其等就分配警專訓練、分發各警察機關任用為警員職務及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均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本件之原因事件,一為有關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並經銓審合格均確定後,始請求至警大受訓之事件,另一為有關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並經銓審合格均確定後,始請求改分發巡官等職務之事件。多數意見竟以警政署安排聲請人等至警專訓練,以完足警察特考三等考試程序,使其等無法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等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為由,諭知「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基於本解釋意旨,採取適當措施,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使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並經銓敘合格等階段均未經聲明不服而告確定,更未據以聲請釋憲之事件,由釋憲機關直接諭知救濟方式而復活,不僅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不符,亦有違不告不理原則,已難贊同。復與本院向來認宣告法令違憲解釋之效力,原則上往後發生,僅例外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事)件,亦有效力,而不及於其他解釋公布前已確定案(事)件之見解有違(本院釋字第757號、第741號、第725號、第185號及第177號解釋參照),更難贊同。
【註腳】
[1]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56號判決理由一及五(四)參照。
[2]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56號判決理由六(二)參照。
[3]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理由一參照。
[4]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理由七(一)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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