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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0號
公佈日期:2018/1/26
 
解釋爭點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18]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自65年1月17日制訂公布迄未修正,其規定見註1。第2項原規定「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警佐一階以上,應經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警佐二階以下應經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85年5月21日修正公布如系爭規定。其修正僅為使警大或警專畢業生,經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得任警正四階職務,其餘立法理由不變。
[19] 解釋理由書第7段。
[20] 解釋理由書第8段。
[21] 解釋理由書第7段。
[22] 解釋理由書第8段。
[23] 解釋理由書第7段。
[24] 參見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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