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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0號
公佈日期:2018/1/26
 
解釋爭點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6] 以「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須知」(附件二)為例,二等考試應考資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三等考試應考資格: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四等考試應考資格: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2.警察專科學校或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或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海事(水產)科或其他工科、海事(水產)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4.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
[7] 以106年三等考試為例,得報考一般警察人員特考者,包括:1.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2.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得報考警察人員考試者,包括:1.中央警察大學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106年6月16日前取得者)、3.經高等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4.經普通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滿3年者(103年6月16日前取得者)。其他警察特考報考資格,詳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90年1月5日前原名稱: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99年9月21日前原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考試規則,96年5月1日前原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一。另參見「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附件三)、「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附件四)。
[8] 中央警察大學原名中央警官學校,84年更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則係77年由臺灣警察學校升格改名。系爭規定所稱警察大學、警官學校,係同一學校,統稱警大;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亦係同一學校,統稱警專。
[9] 本院釋字第429號解釋參照。又92年1月13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99年9月21日修正為第6條)第1項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93年9月3日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10條(99年9月21日修正發布為第9條)第1項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分發任用。」
[10] 92年公務人員警察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叁點「參、訓練方式:教育訓練與實務訓練二種,除未經中央警察大學(前身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畢業或4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須接受教育訓練17個月,實務訓練1個月外,其餘人員均須接受1個月之實務訓練。(以下略)」參照。
[1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6條規定:「(第1項)基礎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第2項)實務訓練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辦理。(第3項)性質特殊訓練得由保訓會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第4項)前三項訓練得按錄取等級、類科或考試錄取分發區集中或分別辦理。」同辦法第9條前段規定:「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實施。」
[12] 警大畢業生得報考三等、四等警察特考,而警專畢業經四等警察特考及格滿3年者(相當於普通考試,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2條第2項),亦取得三等警察特考之資格,是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中亦有可能有警專畢業生,四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中亦有可能有警大畢業生。
[13] 91年公務人員警察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叁點亦同,惟教育訓練為期17個月,實務訓練為期1個月。
[14] 99年公務人員警察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4點、第5點參照。二等考試錄取人員得免除教育訓練者,除警大畢業者外,經警察特考二等考試及格或警察特考二等考試教育訓練結畢者,亦得免除。警察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得免除教育訓練者,除警大或警專畢業者外,經警察特考(含基層警察特考)及格或警察特考(含基層警察特考)教育訓練結畢者,亦得免除。
[15] 警察人員之晉升官等(警佐升警正或警正升警監),係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為規範依據。
[16] 見該年各該考試應考須知。
[17] 106年未舉辦二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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