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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5號
公佈日期:20170208
 
解釋爭點
(一)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
(二)財政部函釋認大學兼任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屬由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是否牴觸租稅法律主義?
 
 
背景說明
要旨 內容
個人的綜合所得稅依現行規定如何計算徵收?如何申報繳納?
  1. 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所得稅法第13條參照)。
  2.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 5 月,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詳細規定參照所得稅法第 71 條以下的規定)。
個人的綜合所得總額如何計算? 以個人全年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1 項將所得分為 10 類: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
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的所得額如何計算?
  1. 所得稅法上所稱的執行業務者,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所得稅法第 11條第 1 項參照)。
  2. 執行業務者的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第 1 項參照)。
  3.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財政部訂定之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第 2、3 項參照)。
什麼是薪資所得?所得額如何計算?
  1. 凡是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都屬於所得稅法上的薪資所得。
  2. 它的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詳細規定請參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的比較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A.所得人 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指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B.所得分類
均因勞動力而取得
獨立性工作 非獨立性工作
C.所得額計算 收入
—成本及費用
收入
D.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E.現行法造成的差異
例如大學教授 A君 105 年度收入 120 萬元,為了準備教材買了 20 萬元的書
如果被認定是執行業務所得,A 君的所
得額可以減除 20 萬元,是 100 萬元(120 萬元-20 萬元),
如果被認定是薪資所得,A 君的所得額是120 萬元(不能減除20 萬元),只是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 12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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