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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3號
公佈日期:20161230
 
解釋爭點
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合開發案?
 
 
六、如許就監察院調查中之案件所適用之法令聲請統一解釋,將侵犯懲戒機關關於法律解釋適用之司法審查權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得提出糾正案,移請注意改善。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如有藉故敷衍、推責、延宕,或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或經質問後仍未切實改善,或改善後就同一性質之事件仍一再發生相同、類似違失情事者,經調查屬實,對該主管長官,得逕依提起彈劾案。另如認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得提彈劾案(監察法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參照)[9]。監察院於調查中,如認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所持見解錯誤,可逕行使職權提出糾正、彈劾。彈劾係向懲戒機關提出(監察法第八條參照)[10],由該懲戒機關就監察院認公務人員所違反之法律為解釋適用。如許監察院於糾正彈劾前即聲請統一解釋,將侵犯懲戒機關對法律解釋適用之司法審查法律權。
【註腳】
[1] 釋字第五八O號解釋,楊仁壽大法官部分不同暨協同意見書。
[2] 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理由書。
[3] 釋字第一五八號姚瑞光大法官不同意見書、第一五七號姚瑞光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參照。
[4] 吳庚、陳淳文,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2013年9月,頁627。
[5] 吳庚大法官亦認為,所謂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與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與命令意義相同。吳庚、陳淳文,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2013年9月,頁627。
[6]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二案)。
[7] 吳信華,釋憲程序中大法官的「闡明權」與訴訟類型的「轉換」,台灣法學雜誌,第170期2011年2月,頁117。
[8] 監察院之聲請統一解釋案,約有兩種:一種為接受人民陳情後立案調查,認為與其他機關(如行政院)適用法律產生見解歧異者,例如大法官釋字第六八號、第一四二號、第一五一號、第一六四號、第一七六號、第一七八號、第一八一號、第一八八號、第二二六號、第二二七號、第二三八號、第五一三號等;一種是監察院所屬機關(如審計部)或各委員會轉請監察院聲請,例如大法官釋字第四六號、第六O號、第九六號、第九七號、第一O六號、第一二四
[9] 監察法第6條「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第24條「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第25條「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對於糾正案,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答覆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如有藉故敷衍、推責、延宕,或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或經質問後仍未切實改善,或改善後就同一性質之事件仍一再發生相同、類似違失情事者,經調查屬實,對該主管長官,得逕依本法第六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10] 監察法第8條「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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