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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9號
公佈日期:20160729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七三九號解釋之解釋爭點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是否合憲?同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由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第九條第六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由籌備會為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規定,是否合憲?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及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是否合憲?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同意比率,是否合憲?
 
 
(三)獎勵重劃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六款規定:「籌備會之任務如下:⋯⋯三、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六、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籌備會成立後,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圖冊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籌備會應檢附下列書、表、圖冊,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將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重劃計畫之申請核准實施(即重劃書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事項,劃為自辦市地重劃之前置事項,由所設前置組織籌備會辦理,尚屬授權之裁量範圍,且由獎勵重劃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籌備會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應檢附重劃計畫書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即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尚難認違反母法。
(四)本號解釋既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獎勵重劃辦法得設籌備會辦理部分重劃事項,即該條之重劃會並非僅限於由重劃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所組成者(下稱狹義之重劃會),則如何可由該條推論出母法規定籌備會之功能僅限於籌組狹義之重劃會。申言之,重劃範圍核定前,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尚不確定,如何先組成狹義之重劃會後,再擬定重劃範圍申請核定?且獎勵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時,應於申請書載明擬辦重劃範圍(計算發起人所需人數)。既已有擬辦重劃範圍,則由籌備會申請主管機關核定重劃範圍,亦較便利。且依本號解釋意旨,主管機關核定重劃範圍前,應踐行正當行政程序,予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對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已有相當保障,似無先組成狹義之重劃會擬辦重劃範圍,再依籌備會所擬辦重劃範圍申請核定之必要[5]。故申請核定非本質上須由狹義之重劃會辦理不可者。至重劃計畫之申請核准實施(即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等,固在重劃範圍核定後,土地所有權人確定,而可組成狹義之重劃會辦理。但組成狹義之重劃會後,再擬定重劃計書畫書或就籌備會擬定之重劃計畫書審核後[6],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如所擬之重劃計書劃書未能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則成立狹義之重劃會所花費用將浪費,而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反屬不利。如由籌備會擬定重劃計畫書,須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方可申請核定,非任由籌備會自行決定重劃計畫書內容。且依獎勵重劃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籌備會於重劃範圍經核定後,應舉辦座談會;復依本號解釋意旨,主管機關核准重劃計畫之實施前,應舉辦公聽會,使利害關係人(含重劃範圍內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有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參與聽證之機會,可有相當程度之參與重劃計畫,由籌備會擬定重劃計畫申請核定,可免前述狹義重劃會費用之浪費,況籌備會所擬之重劃計畫書,如已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已符合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之要件,狹義之重劃會是否可拒絕提出申請核准,亦非無疑。是究由狹義之重劃會或籌備會提出申請核准,各有利弊,非必由狹義之重劃會辦理不可,應屬中央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授權得予裁量範圍,獎勵重劃辦法將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重劃計畫之申請核准實施等,劃由籌備會辦理,尚難遽謂與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不符,超出同條第二項之授權目的與範圍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五)本席認為上開規定固尚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惟籌備會之成立要件,其與狹義之重劃會之業務劃分,於利害關係人影響較大,宜改由法律直接規定。
二、獎勵重劃辦法不符正當行政程序部分
本號解釋認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核准實施重劃計畫應踐行正當行政程序,本席贊同此論點。惟本號解釋係以獎勵重劃辦法全部為審查對象,並非妥當,已如前述,本席認應改以獎勵重劃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核定重劃範圍規定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重劃計畫書之核定規定為解釋對象(獎勵重劃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審查客體同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有重大關聯性,可為解釋範圍,詳註3)。
【註腳】
[1] 本院釋字第445號、第558號、第576號、第664號、第703號、第709號、第737號解釋參照。
[2] 例如:釋字第445號解釋: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
釋字第576號解釋:該確定終局裁判援引為裁判基礎
釋字第664號解釋:案件審理須援引為裁判基礎之法律
釋字第703號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援引為裁判基礎
釋字第709號解釋:兩者互為前提問題及後續階段,且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3] 解釋客體獎勵重劃辦法第20條第1項係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即同辦法第9條第3款規定)規定,第2項為主管機關之核定規定。同辦法第26條第1項係申請核定准許實施市地重劃(即同辦法第9條第6款之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規定;同辦法第27條第1項係重劃計畫書之核定規定,可認與解釋客體互為前提問題及後續階段規定,且均為確定終裁判所適用,合於釋字第709號解釋所示重大關聯性要件。
[4] 獎勵重劃辦法第3條第2項所定由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組成之重劃會係 狹義之重劃會,不包括前置組織,與母法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包括前置組織之重劃會意涵不同。
[5] 如組成狹義之重劃會得變更擬辦重劃範圍,其已非原籌備會發起之重劃,涉及更動之重劃是否應另行申請問題。
[6] 本號解釋未將獎勵重劃辦法第9條第6款所定重劃計畫書之擬定,列為不得由籌備劃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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