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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2號
公佈日期:20150925
 
解釋爭點
系爭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違憲?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林錫堯 大法官提出
本件意見書主要係對聲請人之一鄭耀南聲請案爭執違憲部分,回應多數意見,合先敘明。
本件解釋多數意見就程序受理要件之操作與實體爭點之論述,均有違誤。首就程序面言,多數意見將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下稱系爭規定)納入審查,對於「納入違憲審查客體之規範是否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判斷標準,顯然不同於以往釋憲實務所採取之標準,復未能提供充足理由而淪於恣意,使本號解釋必須承擔「違憲審查機關本身未嚴格遵守正當程序之困窘」,也要將確定終局判決根本沒有適用的條文納入審查,實有未妥。另從實體面言,多數意見認為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然而多數意見對於比例原則之操作,理由互相矛盾,倒果為因,根本不成違憲之理由,況以比例原則審查系爭規定,本文認為亦尚難得出違憲之結論。
以下就程序及實體問題分別詳述。
壹、從程序面言,多數意見受理鄭耀南聲請案中指摘系爭規定違憲部分,因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系爭規定,不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不受理。
依該件聲請書所示,雖指摘系爭規定違憲,然查該件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259號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該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多數意見卻認確定終局判決「已適用」系爭規定,而將之納入審查客體,本文殊難認同。
本文認為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可從確定終局判決之形式及內容等方面確認。
首先就確定終局判決之形式觀察,確定終局判決在七、本院按:(一)部分,僅為事實之描述,固不生適用何法令之問題。而在七、本院按:(二)中敘明『⋯⋯足見參加人並非以上該契約約定上訴人違反約定時,得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條款,為報請徵收系爭土地之惟一依據,原審判決就參加人報請徵收系爭土地並無權利濫用等情事,業於理由內詳為論述,經核並無違誤,上訴人仍主張參加人報請被上訴人徵收系爭土地有權利濫用云云,尚不足採。』等語。該部分之判決內容當係針對上訴意旨而發,對於聲請人主張之上訴意旨說明「臺北市政府並非以聲請人違反契約規定即報請徵收」,繼而以「該徵收並無權利濫用等情事」業經原審判決詳為敘明為由,認聲請人之上訴主張尚不足採。從確定終局判決之形式觀察,確定終局判決顯然未引用系爭規定,亦未就上訴意旨所爭執之爭點引用系爭規定作為論斷依據。是以本文認為,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
次就確定終局判決之內容觀察,縱將「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範圍擴張至確定終局判決整理之上訴意旨部分,亦未見系爭規定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確定終局判決在六的部分,乃最高行政法院整理聲請人之上訴意旨,該部分聲請人除主張法院認定事實未依證據、未就重要之攻擊方法說明不足採之理由云云外,其中(四)主要就未舉行公聽會(即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規定)加以爭執,而確定終局判決於七、本院按之(三)就此部分之上訴意旨回應並據為判決理由如前所述。除此之外,上訴意旨並未提及系爭規定,確定終局判決自無就系爭規定為具體論述之可能。基此,實難僅以確定終局判決之末以「至於上訴人其餘主張,均經原審於判決內詳為敘述,經核亦無違誤⋯⋯」之用語,而認確定終局判決已適用系爭規定。
茲將確定終局判決中之上訴意旨與確定終局判決之回應對照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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