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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1號
公佈日期:20150731
 
解釋爭點
系爭規定關於欲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部分,於徵收處分公告日之後,始送達徵收處分之書面通知者,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申請期間,違憲?
 
 
案情摘要
嘉義市政府為辦理該市湖子內區段徵收開發案,需用該市湖子內地區土地,經內政部核准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 98 年 8 月 3 日起至 9 月 2 日止,並於 98 年 7 月 29 日以府地劃字第 0981603588 號函通知聲請人,該書面通知於 98 年 8 月 5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 9 月 4 日向嘉義市政府提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嘉義市政府函復聲請人其提出申請已逾越公告期間,無法准予發給抵價地。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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