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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7號
公佈日期:20150206
 
解釋爭點
對不同意眷村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規定,違憲?
 
 
二、葉百修大法官提出之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多數意見僅從平等權保障一端切入,即稱本件解釋審查之標的,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尚無牴觸而一筆帶過,對於本件解釋 15 件聲請案聲請人其餘諸多指摘,毫無回應,選擇漠視而簡略操作平等原則之審查,完全避談是否與其他憲法基本權利保障有無牴觸之問題,本席無法贊同,爰提出不同意見如后
要旨 內容
依雙階理論,申請配住眷舍應屬公法上請求權,應受憲法財產權保障
  1. 對於眷舍使用,其必然是源自軍人向國家申請眷舍,則因為軍人身分而符合一定要件申請使用眷舍,將原本軍人於各部隊機關學校以外,提供住宅供其眷屬使用,固然有其歷史因素,如同本院釋字第 457 號解釋所稱「係國家為因應政府遷台初期客觀環境之需要」;
  2. 然而,軍人宿舍之提供與使用,無論係國家基於軍人職務關係所提供給付之一環,或者作為使用借貸之關係,配住眷舍之申請,均須於法律規定之一定要件下為之,本身即為公法上請求權之一種,即應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至於申請配住後,其法律關係之認定,無論是本件解釋多數意見所稱之使用借貸,抑或其他私法關係,均不影響其前階段因為公法上請求權所生之權利義務。
  3. 因此,對於此種公法上請求權,應屬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範疇,其限制自應符合相關憲法原則如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要求。
系爭規定就不同意改建之建物所有權人未給予補償,且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移送強制執行,形同制裁效果,有違憲法財產權保障之意旨
  1. 國軍老舊眷村使用眷舍之眷戶,其使用眷舍之歷史因素及其與國家之法律關係,均有複雜之事實背景,無論其是否僅屬於使用借貸關係,或者系爭條例所處理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是否應一體納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之一環,仍有待相關機關通盤檢討。
  2. 然系爭條例處理既有眷戶對於眷舍之使用,即應注意避免過度侵害其居住自由及生存權之保障,尤其基於其財產權之存續與價值保障,對於不同意改建之眷戶,系爭規定美其名為加速改建之必要手段,實際上形同對於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一種制裁或懲罰,既未給予一定之補償,亦未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以降低眷戶之間的紛爭,同時避免因為逕行註銷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所有一切原眷戶權益,導致其財產權、居住自由及生存權受到過度侵害,凡此均為本件解釋多數意見所見,並於解釋文中加以諭示相關機關檢討改進,則當應檢討修正已逾越必要合理之範圍,而多數意見仍堅信系爭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合憲論理過無薄弱,實難昭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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