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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2號
公佈日期:2013/10/04
 
解釋爭點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違憲?
 
 
解釋要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第 1 款規定 ( 下稱系爭規定 ) 有關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理由:
1.收養子女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2.對臺灣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自由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3.系爭規定旨在確保臺灣地區安全及社會安定,核屬維護重要公益,目的洵屬正當,其限制之手段亦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
4.系爭規定未就臺灣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之情形,排除法院應不予認可之適用,與憲法強調人民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之意旨不符,與所欲保護之公益,顯失均衡,其限制已屬過當。此部分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牴觸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收養子女自由之意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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