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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0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兩岸條例就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又就暫予收容,未明定事由及期限,均違憲?
強制出境辦法所定收容事由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亦違憲?
 
 
但對於原因案件所引起的爭議:「合法入境但嗣後被誤判為虛偽結婚者,仍宣告為屬於自始非法入境。」仍與現制一樣,沒有往前踏進,仍視為「非法入境」,即無庸給予申辯機會。整號解釋未挑戰現行法制,無法給予聲請人任何助益矣。本號解釋欠缺大開大闔的氣概,針對此充滿戒嚴色彩與不正義的法制,尤其對構成入境許可的管制體系,仍容忍制度上混亂與缺憾,未能大力革除,以致於功敗垂成,本席不免扼腕!
本席在本院釋字第七O八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的結論中,提出了「如何對待外國人,正是檢驗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程度,以及一個社會是否具有精神雅量的最好指標」。本席認為臺灣幸運的渡過經濟發展的黑暗期,應當將心比心的給予「經濟難民」最合乎人道的法律待遇,來顯示出我國已經成為一個可足以傲視國際社會的偉大法治國家。本席在審理本號解釋的過程中,這種期盼的意念,無時無刻不縈繫在心!
比起本院釋字第七O八號解釋的標的是外國人,吾人固然當援引身為國際社會一員應盡的國際法上之義務,以及人之所以為人所應具有的人性與人道價值,來重視外國人的人身自由與人性尊嚴。但本號解釋更進一步涉及到與我國國民權利有密切相關的大陸地區人民,其遭到強制收容與驅逐,除其人身自由權利外,也勢必影響到其個人與臺灣配偶的家庭與團聚權利。這也是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並未肯認在法益侵害上其與本院釋字第七O八號解釋有絕大相異之處,從而本號解釋未能在保護國民家庭與倫理法益上,提供更大的保障強度,顯為「法益失焦」的現象,實可惜之至!
夫婦之情為五倫之一乃國民道德與倫理的主要構成要件,也受到國家最高度的保護。其中跨國婚姻,固然有假借結婚作為我國從事不法行為之手段(例如從事性交易),但可由國家於取締後處罰或遣返,卻不可因此等不法者之行徑而因噎廢食,將防止假結婚的措施與執法心態,及於所有跨國婚姻者,以偏蓋全,正是裁量與權力濫用的典型範例!
近年來我國國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的聯姻情形已經十分普遍。其中假結婚者固然有之,但真情真愛者,也不乏其例。倘若一切以防弊防盜之有色眼光來視之,即為有意歧視,必然會造成許多人倫悲劇。例如本案的原因案件即是典型的一例!聲請人先後四度來臺團聚。前三次中只有第二度來臺後不久,因違法打工而被強制出境。其他三次都沒有任何違規之行為。這位來臺依親之大陸配偶,只因「違法打工」即被遣返。這也是許多大陸配偶遭到遣返的主要理由。吾人試想:何人不想嫁入無憂衣食的好人家?會想打工者,無非是屬於經濟弱勢族群。這些飄洋過海來臺團聚之大陸配偶,不是來當闊太太、少奶奶、享受錦衣玉食,而是為了改善生活而打工。這種精神,難道不是發揮了我國國民「勤奮努力」的善良風俗與國民品格?甚至有些大陸配偶勤奮打工,獲得家屬的讚譽,但卻會被強制遣送回國,且長達六年的管制,引起家屬的不捨與悲憤!當吾人在報章媒體上看到可被稱為「賢妻孝媳」的大陸配偶,卻殘酷的「不容於國法」,豈能漠然視之?
無獨有偶,本案在討論過程,恰巧報紙刊載一則新聞: 「一位大陸配偶,兩年前來臺依親逾期居留,被查獲後遣返 出境,管制六年不能來臺。該配偶忍不住分離之苦,在大陸 花六千人民幣,破壞十根手指指紋,再經變臉手術與改名, 企圖蒙混入臺,但仍被識破而遣返大陸[10]。」
讀到這則消息當令人心中一慟,好一個「多情癡婦」!先前不忍分離而逾期居留者,而受到了無情國法的「伺候」—六年的不准來臺團聚。這種基於夫婦兒女之情的違規居留,是否有罪大惡極到如此嚴重的程度?顯然的相關規定嚴苛不仁,既可不容「賢妻孝媳」,也可不恤「癡夫烈婦」矣!
雖云我國的釋憲制度乃是抽象法規審查,不審及個案法律之曲直。但原因案件正是彰顯、暴露出相關法規範不論立法考量或實務執行上,是否已經侵犯人民基本權利與國家法治主義最好試金石。由審理本案及原因案件的審視,可知我國目前對於大陸同胞依親居留的法制仍顯現十足的威權心態。規範兩岸人民關係的準據法—兩岸關係條例,固然是制訂於我國解除戒嚴之後的民國八十一年,但當時整個海峽關係的嚴峻, 也使得該法籠罩者濃厚的「類威權」(Quasi-Authoritarian)色彩。不可諱言,該法經過多次的修改,但大結構仍然無法去除其根深蒂固的管制與防弊心態,充斥者概括授權與違法法律原則—全盤排除行政程序法的適用便是顯例!
但二十年過去了,兩岸關係如今的春江水暖,益使得此法已有「白雲蒼狗」之嘆!立法者是否應當樹起改革之大纛,全盤修整兩岸關係條例?吾等大法官既已明見了此老法立法的過時性,以及執法的淪於嚴苛與麻木,是否還應當容忍其繼續「逞其餘威」?本號解釋多數意見未趁此良機,向國人剖陳相關規定之過時性、督促立法者從速刪改之,讓更多國民能夠享受家庭團聚與婚姻幸福之樂,卻自縛手腳,只做些枝節性的改進,身為大法官,本席實難容忍這種「國法」的繼續存在!
德國樂聖貝多芬生平唯一的一部歌劇《菲岱里奧》(Fidelio)歌劇第二幕中,有一段美麗的歌詞:「為了夫婦團聚,愛的力量足以掙斷枷鎖,獲得自由[11]。」的確,為了夫婦團聚的人倫價值,不僅是愛的力量,也是國家法律的力量,都應當發揮助力,而非阻力。當絕大多數的國民都能夠自由的享受夫婦團聚之樂,吾人是否也應當對那些仍期盼夫婦團聚的怨偶們,投以同情的眼光,並施以援助之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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