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係依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第二條由國防部依其員額任用需求,報考選部轉請考試院定之。
為配合國防法律事務之用人需要,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於 111 年 10 月 31 日訂定發布,為廣納優質法律專業人才,本考試開放一般大學畢業生皆可報考,以提升國軍法律專業質量, 112 年首次辦理國防法務官考試,需用名額 30 名。
考試類別 | 113年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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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日期 |
112.12.16(六)~12.17(日) |
口試日期 |
113.03.23(六) |
需用人數 |
15人 |
考試地點 |
僅設台北考區 |
類科 |
國防法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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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符合下列年齡資格之一及學歷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年齡 1. 現役軍官四十五歲以下。 2. 退伍未逾五年或曾志願入營經解除召集逾一年且未逾三年之後備役軍官:上尉四十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 3. 未具現役或後備役軍官資格:二十歲以上,三十二歲以下。 (二)、學歷 1.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政治、行政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與本考試所定國文(作文)與英文外之應試科目至少二科,每科至少修滿二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
體格檢查 |
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至國防部指定之國軍醫院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體格檢查者,不得參加本考試第二試。前項體格檢查,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標準表編號 2 以上體格標準。體格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由國防部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規定認定之。 |
法律事務司表示,國防法務官平時任務從事部隊法務,國防法制、訴訟代理、軍事行動法制諮詢等專業任務。另國防部正修正軍人權益保障相關法令,增訂國防法務官具有法紀調查及辦理軍人懲罰案件救濟之職權。至於戰時任務,基於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規劃協助軍法官辦理證據保全、強制處分、書類試擬的法律意見等事務。
國防法務官考試非屬公務人員考試,國防法務官以軍官身分任用,錄取人員如為後備役軍官、未具現役或後備役軍官資格者,須依國防部規定辦理志願入營或入伍,取得現役軍官任職資格,才可接受由國防部辦理的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考試院表示經專業訓練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國防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國防部分發任用。
專業科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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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五、國文(作文)與英文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本考試應試科目國文(作文)與英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作文)採申論式試 題,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除國文(作文)與英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本考試第二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一百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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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標準 |
( 一 ) 本考試第一試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依用人需求名額加百分之二十擇優錄取,但第一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 ( 作文 ) 與英文以外其他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五十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二 ) 本考試以應考人第一試及第二試成績合併計算總成績,並依用人需求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二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第二試缺考者,以零分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