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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司法特考四等法警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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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四等-法警考試時間

考試類別 113年考試日期
筆試日期 113.08.10(六)~08.11(日)
體能日期 113.11.23(六) - 11.24(日)

法警應考資格

  • 法警為第一線執勤人員,其工作常處於高風險執勤環境,勤務內容極耗費體力,具高度危險性,故於體格檢查標準增訂身高規定及體格指標限制。
  • 考量法警負責佐理戒護管理收容人勤務,人犯之提押、候審戒護、同行、受刑人解送移監,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收容人,均涉及上肢肌力,故予以增訂握力部分。
類科 法警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試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體格檢查 體格檢查須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辦理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 155.0 公分,女性不及 150.0 公分。
  2.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大於 31.0 。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 。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5.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 重度肢障。
  7.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10.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警應考科目及成績計算

1、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下列應考科目後端有「★」符號者,係考選部已有公布 「 命題大綱 」 之科目。
2、下列應考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考試科目 四等法警應試科目
  1. ※ 行政法概要 ★
  2. ※ 刑法概要 ★
  3. 刑事訴訟法概要 ★
  4. 法院組織法 ★
共同科目: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與測驗20%),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2 小時。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1小時。
成績計算
  • 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 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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