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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考試時間

考試類別 113年考試日期
筆試日期 113.08.10(六)~08.11(日)
體能日期 113.11.23(六) - 11.24(日)

四等法院書記官應考資格

類科 法院書記官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試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體格檢查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重度肢障。
  4.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等法院書記官應考科目及成績計算

1、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下列應考科目後端有「★」符號者,係考選部已有公布 「 命題大綱 」 之科目。
2、下列應考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考試科目 四等書記官應試科目
專業科目 :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30 分。
  1. ◎民法概要 ★
  2. ◎刑法概要 ★
  3.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4. 行政法概要 ★
共同科目 :
  1. ◎ 國文(作文 60% 、公文 20% 與測驗 20% ),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 2 小時。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30% 、法學緒論 ★30% 、英文 40% ),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 1 小時。
及格標準
  1. 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2. 本考試四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4. 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六十字以上成績合格。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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