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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四等司法特考中,最為人所熟知且應考人數最多的就是書記官了。為什麼有那麼多的人選擇書記官做為職業生涯的頭號目標呢?除了公務員薪資福利的優勢外,書記官每年錄取名額都在百位以上,分發單位也相當廣闊,包括法院、檢察署、行政執行署等單位都有書記官職缺。在法院中的書記處,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工作相當單純,不論是要再進修、考試,甚至想發展自己的興趣,擁有良好的生活品質,都會比在民間工作更容易達成目標,檢察署及行政執行署書記官工作內容請詳見以下介紹!
用人機關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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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職缺所在地區 | 全國各地 |
法院書記官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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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書記官在未來工作的發展上更寬廣:
考選部於每年 8 月舉辦司法特考、 5 月初報名、 10 月中放榜,配合用人機關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別、類科之考試。書記官類科每年均列為招考類科之一,有心投入該項考試之考生可放心準備應考
近年司法院及法務部業務量增加,用人機關也因應用人需求,除了按照規定陳報預估缺額之外,於考試放榜前亦會另增需用名額 (如下表之增額人數) 。 106 年司改總結會議中,甚至有部分司改委員疾呼「法院及檢察署已成為血汗工廠!」,未來新增員額將優先配置給院檢基層,主要用來增加書記官、法警、錄事等基層輔助人力。另司法機關配合將於 111 年實施之「憲法訴訟法」,立法院院會 108 年 12 月通過「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現行第三類司法機關員額最高現為 13900 人,為因應新法新制運作,調高為 15000 人,增加 1100 員額, 因此這幾年應試司法特考各類別正是最佳時機。
年度 | 報名人數 | 到考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分數 | 錄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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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5,434 |
3,863 |
原公告149 增額至218 |
60.00 |
7.95% |
108 | 5,245 |
3,709 |
原公告119 增額至301 |
58.50 |
8.12% |
107 | 5,004 |
3,247 |
原公告114 增額至281 |
50.5 |
8.65% |
106 | 4,980 |
3,414 |
原公告93 增額至213 |
50 |
6.24% |
105 | 5,164 |
3,441 |
原公告133 增額至227 |
54.67 |
6.60% |
104 | 5,301 |
3,622 |
原公告79 增額至156 |
57.50 |
4.31% |
103 | 5,702 |
3943 |
原公告99 增額至176 |
54.83 |
4.46% |
考取四等書記官後訓練期間薪資約四萬元,訓練期滿後地檢署、法院、行政執行署各書記官薪水因各項補助金額(含各項加給、加班費、出差費、獎金等)稍有不同,薪資自然也不一樣,薪水大約在45000~50000元左右。司法預算獨立,跟地檢署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相較之下法院薪水會較高,而執行署的書記官,因為會有績效獎金,所以薪水會比院檢的都來得高。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在專業加給方面採表【十一】支給,摘錄彙整如下: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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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
本表僅供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或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 ||
19,005 元 |
約 19,925 元 |
約 38,93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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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受訓期滿後敘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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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5 元 |
約 20,120 元 |
約 39,125 元 |
選填志願時間表 | (一)考試放榜日期:10 月下旬。 (109年度為 10 月 15 日放榜) (二)錄取通知函預計榜示後 3 天內寄發。 (三)選填志願期間預計於 12 月中下旬。 (四)分配結果預計於 12 月下旬公告於網站,並另行以公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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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辦理。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負責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負責辦理。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 2 至 4 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訓練課程 |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書記官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
訓練期滿前檢測 | 依本考試規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 60 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訓練津貼 | 1、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2、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