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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 - 阿正週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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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考量』協商制度的最大理由
在以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十款為協商之依據時,除了有上週所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的問題外,另一個問題是與基於不自證有罪原則而導出之緘默權衝突。阿正個人小小的淺見是:第五十七條第十款的規定乃是基於刑罰論之考量,且是基於特別預防之角度所設,依該規定審酌科刑亦不能跳脫此一方向,即在必要性與合目的性的思考下審酌之。被告真心悔悟而表現於訴訟行為之中時,自得依該規定酌減,若為心存僥倖企圖以自白換取較低度之刑罰,由特別預防角度觀之,似不宜依該規定減輕刑罰,否則豈不對狡詐之徒有利。此外,倘果認為此規定為協商之依據,則被告在訴訟程序中若不配合之處,均可能被視為態度不佳,則對被告而言其訴訟上之權利幾乎均可藉此加以剝奪。事實上,協商制度存在理由其實只有一個理由是具有說服力的,那就是訴訟經濟的考量。如果能夠透過某種制度有效的節省訴訟資源的浪費,那表示所節省下來的資源可以用在更需要的地方,這樣一來,對於刑事訴訟的品質-包括偵查、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及審判-而言無疑地是提供了升級的空間。再由比例性的角度重新思考協商制度,是不是在一定的條件之下那些我們奉為圭臬的原理原則也應該與此一制度協商一番、互相讓步呢?其實認罪協商這顆禁果一吃,許多刑事訴訟上所追求的目的都將受到傷害。只是既然已經預見了這種種,當然在吃之前得先好好對於蔽體的配套措施加以設計,以避免吃下後發現自己赤裸的窘境發生,也證明吃下這顆禁果不是因為禁不起誘惑,而是在深思熟慮下的決定。這些當然只是阿正小小的心得,提供各位看倌參考。也預祝如果在考試中出現類似的冷門題目時,大家都能有實力作答,如果沒有……那就發揮一下阿正式的掰功吧!……(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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