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小小說法律小小說01-阿正週記10.從軍官與魔鬼看『協商制度』
法律小小說 - 阿正週記
從軍官與魔鬼看『協商制度』
上週談過了「軍官與魔鬼」這部電影的法庭戲,今天來談另一個有趣的問題──協商制度。局中阿湯哥是一個善於與檢方協商的辯護人,甚至在一接到這個案子後立刻猶如反射動作一般的說出協商的可能結果,直到他感受到當事人的委屈時,才決定不以認罪答辯。

在這個案子裡出現的是美國刑事訴訟法上的「控訴之協商」,也就是原本起訴之罪的構成要件,有時包含另一刑期較輕之罪的構成要件,雙方協商後,被告同意就較輕刑期之罪認罪,檢察官同意不追究原起訴之較重刑的罪(以起訴較有利於被告的罪名交換其為有罪答辯)。這也就是我們可以看到許多這類戲劇中,被告原本應遭以謀殺罪起訴之命運,但是在檢察官與律師一陣耳鬢廝磨後,卻以誤殺罪在公判庭上定罪。

協商制度在整個法制史的發展上的多數時空中都是處於不受歡迎的狀態。然而在頻頻遭人詬病的情形之下,它卻依然茁壯,甚至在德國自1975年增增訂了刑事訴訟法第153a條後,這個堅持職權主義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開始發展自己的一套協商制度。

而在美國,幾乎所有的文獻提到協商制度時,都不會忘記提到該國刑事案件幾乎是以經由認罪協商判處為常態。何以一個既不受歡迎、又為人所詬病的制度,卻成為泱泱大國訴訟實務上最重要的一環?或許,在1431年法國教會法庭所發生的一件可能是歷史上關於認罪協商最有名的案例可以說明一切。此案例中之被告就是聖女貞德(Joan of Arc),身為聖人的她,在法庭要求承認有罪以交換減輕刑罰之判決時也擋不住壓力與誘惑而屈服。

在未來,我國可能會「更進一步」地引進這樣的制度,當然也可能成為國家考試的題目,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說明。為什麼說「更進一步」呢?引進或否的優劣各如何呢?下週我們再談。……(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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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軍官與魔鬼看『協商制度』
上週談過了「軍官與魔鬼」這部電影的法庭戲,今天來談另一個有趣的問題──協商制度。局中阿湯哥是一個善於與檢方協商的辯護人,甚至在一接到這個案子後立刻猶如反射動作一般的說出協商的可能結果,直到他感受到當事人的委屈時,才決定不以認罪答辯。

在這個案子裡出現的是美國刑事訴訟法上的「控訴之協商」,也就是原本起訴之罪的構成要件,有時包含另一刑期較輕之罪的構成要件,雙方協商後,被告同意就較輕刑期之罪認罪,檢察官同意不追究原起訴之較重刑的罪(以起訴較有利於被告的罪名交換其為有罪答辯)。這也就是我們可以看到許多這類戲劇中,被告原本應遭以謀殺罪起訴之命運,但是在檢察官與律師一陣耳鬢廝磨後,卻以誤殺罪在公判庭上定罪。

協商制度在整個法制史的發展上的多數時空中都是處於不受歡迎的狀態。然而在頻頻遭人詬病的情形之下,它卻依然茁壯,甚至在德國自1975年增增訂了刑事訴訟法第153a條後,這個堅持職權主義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開始發展自己的一套協商制度。

而在美國,幾乎所有的文獻提到協商制度時,都不會忘記提到該國刑事案件幾乎是以經由認罪協商判處為常態。何以一個既不受歡迎、又為人所詬病的制度,卻成為泱泱大國訴訟實務上最重要的一環?或許,在1431年法國教會法庭所發生的一件可能是歷史上關於認罪協商最有名的案例可以說明一切。此案例中之被告就是聖女貞德(Joan of Arc),身為聖人的她,在法庭要求承認有罪以交換減輕刑罰之判決時也擋不住壓力與誘惑而屈服。

在未來,我國可能會「更進一步」地引進這樣的制度,當然也可能成為國家考試的題目,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說明。為什麼說「更進一步」呢?引進或否的優劣各如何呢?下週我們再談。……(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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