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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4號
公佈日期:2019/1/11
 
解釋爭點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得否請求救濟?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張瓊文 提出

本號解釋係聲請人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等11人,認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台內營字第0980801598號函(下稱系爭處分)核定,並由臺中市政府於98年4月6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醫療專用區)(供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使用)案」(下稱系爭變更計畫),其中部分醫療院區大樓與聲請人住家之公寓大廈毗鄰,相距僅1.5公尺,聲請人雖非系爭變更計畫範圍以內之住民,但因其日照、景觀、交通、防災、居住生活等權益均受影響甚鉅,故對系爭處分以內政部為被告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1]。
嗣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依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意旨,「尚難導出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就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對在變更範圍外之第三人,亦具有保護規範之功能,是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第三人,即難以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而廢棄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認系爭解釋就何謂「一定區域內人民」有晦澀不明之處,致確定終局判決誤解系爭解釋,而駁回聲請人之訴,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向本院聲請補充解釋系爭解釋。多數意見認為:「核其聲請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
本席不贊同多數意見認為本案符合補充解釋聲請要件之見解,爰提出不同意見。
一、系爭解釋須進行補充解釋之理由究竟為何?
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文字晦澀不明、論證不周或其他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503號、第741號、第742號及第757號解釋參照)。
至於何謂其他正當理由?如參照本院釋字第503號解釋理由書:「⋯⋯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經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引用本院釋字第356號解釋作為判決之依據,惟該號解釋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被處行為罰與因逃漏稅捐而被處漏稅罰,究應併合處罰或從一重處斷,並未明示,其聲請補充解釋,即有正當理由⋯⋯」,或釋字第741號解釋之理由書:「⋯⋯本件聲請人因都市更新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引用本院釋字第72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作為裁定之依據,惟系爭解釋未明定『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之適用範圍,其聲請補充解釋,即有正當理由⋯⋯」。可知所謂構成正當理由之要件至少應有:1.被補充之解釋須經確定終局裁判引用作為裁判之依據;2.被補充之解釋對於與原因案件有關之某爭點事項並未明示結論。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認為:「本件聲請人因確定終局判決引用系爭解釋作為判決依據,致未能獲得救濟。核其聲請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但未說明系爭解釋對於原因案件有關之某爭點事項究有何未明示之結論,於憲法上有其價值,而有補充之必要,僅因「確定終局判決引用系爭解釋作為判決依據,致未能獲得救濟」即認有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2],其實並無任何正當理由被說明,誠屬遺憾。
二、本號解釋本質上係「認事用法」之爭執
本號解釋原因案件所涉及者係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業經系爭解釋認定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而得以之作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之標的,此部分並無爭執。
聲請人所爭執者,乃確定終局判決認為:系爭解釋所指「一定區域內人民」,係「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人民,而聲請人乃「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外」之人民,故「該解釋之意旨,尚難導出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就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對在變更範圍外之第三人,亦具有保護規範之功能」,是以不能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認定聲請人雖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但仍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對系爭處分提起撤銷之訴。
本席認為,本號解釋原因案件涉及行政法上第三人效力處分之基本概念。所謂第三人效力處分,係指行政處分除對相對人外,亦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果者。此時第三人如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該第三人效力處分侵害,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依其主張之法規範為審查時,認其有受侵害之可能性時,即具有提起行政爭訟之原告適格,行政訴訟上之鄰人訴訟或競爭者訴訟(包括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政府採購法等),均為適例,為判斷個案原告是否適格之審查依據。
系爭解釋業已表示:「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148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其前段表明變更都市計畫「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對該一定區域內人民即為行政處分,換言之,該一定區域內人民為處分之相對人。而後段所指「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即屬因行政處分而受影響之第三人,是系爭解釋除認定都市計畫之個案變更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外,亦已就該行政處分如侵害第三人之權益時,該第三人亦具有行政爭訟當事人適格作出明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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