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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0號
公佈日期:20170707
 
解釋爭點
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 訓練之規定,是否違憲?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於 98 年 10 月間,持外國學歷報考 99 年第 1 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考選部認其未依規定繳驗國內醫療機構開立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以行政處分通知聲請人,應更改報考類科為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第一試及格後,依醫師法施行細則規定,在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同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4 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並持有該醫療機構開立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後,始得再應牙醫師考試分試第二試。
  2. 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 101 年 10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主張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 98 年 9 月 16 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 ,以及考試院 98 年 10 月 14 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牙醫師類科第 1 款,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18 條及第 23 條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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