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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7號
公佈日期:20160429
 
解釋爭點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從而獲知之卷證資訊,僅為聲請羈押事由所依據之事實,是否合憲?
 
 
案情摘要
本案係因賴素如及其選任辯護人李宜光律師為聲請閱覽偵查中聲羈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偵抗字第61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經大法官議決應予受理,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包括司法院(刑事廳)及法務部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5年3月3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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