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3號 |
||||||
---|---|---|---|---|---|---|
公佈日期:20140725 | ||||||
解釋爭點 | ||||||
以審查辦法規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申報期限2年,違憲? | ||||||
案情摘要 |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申報期限案】 為辦理健保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申報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經保險人查核後,核付費用。 100 年 1 月 26 日之前該法並未規定申報期限,僅第 52 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審查辦法。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醫療服務案件應於次月 20 日以前,申報醫療服務點數;第 6 條第 1 項 ( 系爭規定 ) 則規定,逾前條申報期限 2 年者,保險人應不予支付。 聲請人邱昌榮即邱牙醫診所,因向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 94 年 6 至 8 、 11 、 12 月及 95 年 1 月醫療費用資料不全被刪申請審議,經健保局北區分局重新核定,仍以資料未補送維持原議而否准。聲請人提行政爭訟敗訴確定後,復行就上開月份醫療費用補送資料進行申報,健保局以申報程序完成且業經訴訟駁回確定,無由重為核定,不予受理。聲請人再提行政爭訟,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同一事件重行起訴於法未合,以及縱非屬同一事件,然因已逾申報期限 2 年,依系爭規定亦不予支付而駁回,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爰主張系爭規定違憲,聲請解釋。 大法官於今日作成釋字第 723 號解釋,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理由: ( 一 )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至關公益及人民權益,須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自行衡權或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 ( 釋字第 474 號解釋可參 ) 。 ( 二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其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係行使本於健保法有關規定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經保險人審查其所報點數及核算每點費用以核付其費用,其點數具有財產價值,故系爭規定之申報期限,即屬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 三 ) 主管機關逕以系爭規定訂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財產權保障,應不予適用。 【附帶說明】
|
||||||
1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