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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3號
公佈日期:20140725
 
解釋爭點
以審查辦法規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申報期限2年,違憲?
 
 
重點提示
一、解釋理由書重點摘錄

要旨 內容
消滅時效制度與法律保留原則 消滅時效制度之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其係公法上或私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本院釋字第四七四號解釋參照)。
系爭規定就醫療服務點數之申報,逕以命令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係行使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規定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而經保險人審查醫療服務總點數及核算每點費用以核付其費用,其點數具有財產價值,故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即屬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2. 是系爭規定就醫療服務點數之申報,逕以命令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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