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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3號
公佈日期:20140725
 
解釋爭點
以審查辦法規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申報期限2年,違憲?
 
 
解釋要旨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6 條第 1 項關於 2 年期限之規定違憲,理由如下:
  1.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至關公益及人民權益,均須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自行衡權或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 ( 釋字第 474 號解釋可參 ) 。
  2.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其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係行使本於健保法有關規定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經保險人審查其所報點數及核算每點費用以核付其費用,其點數具有財產價值,故系爭規定之申報期限,即屬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3. 主管機關逕以系爭規定訂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財產權保障,應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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