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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6號
公佈日期:2012/01/20
 
解釋爭點
1. 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違憲?
2. 財政部 76 年函關於分居夫妻依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其分擔應納稅額,違憲?
 
 
四、系爭規定就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適用之結果,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難謂與系爭規定立法目的之達成欠缺實質關聯
本號解釋理由第四段以,依立法院公報、財政部賦稅署代表之說明及財政部一OO年五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一OOOO一九O八一O號函等相關資料,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旨在忠實反映家計單位之節省效果、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當分散所得、考量稽徵成本與財稅收入等因素。惟夫妻共同生活,因生活型態、消費習慣之不同,未必產生家計單位之節省效果,且縱有節省效果,亦非得為加重課徵所得稅之正當理由。又立法者固得採合併計算制度,以避免夫妻間不當分散所得,惟應同時採取配套措施,消除因合併計算稅額,適用較高級距累進稅率所增加之負擔,以符實質公平原則。再立法者得經由改進稽徵程序等方式,以減少稽徵成本,而不得以影響租稅公平之措施為之。至於維持財政收入,雖攸關全民公益,亦不得採取對婚姻與家庭不利之差別待遇手段。因而認為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與上述立法目的之達成欠缺實質關聯。惟本席以為,上開解釋理由所述,其中縱有產生家計單位之節省效果,並非得為加重課徵所得稅之正當理由,此乃立法目的不正當之問題;又既然認同夫妻合併計算所得制度,可避免夫妻間不當分散所得,及可減少稅捐稽徵成本暨維持財政收入,即難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與系爭規定立法目的之達成欠缺實質關聯。至所謂「應同時採取配套措施,消除合因合併計算稅額,適用較高級距累進稅率所增加之負擔,以符實質公平原則」「立法者得經由改進稽徵程序等方式,以減少稽徵成本,而不得以影響租稅公平之措施為之」「維持財政收入,.亦不得採取對婚姻與家庭不利之差別待遇手段」之論述,係先界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其手段「不符實質公平原則」「影響租稅公平」「對婚姻與家庭不利」等違憲之評價,再以之作為無實質關聯之論述基礎,此種論述方法無異先射箭再劃靶。上開尚有達成目的之其他合理方法因而欠缺實質關聯之論述,毋寧作為違反比例原則之論述較為恰當。何況財政部一OO年五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一OOOO一九O八一O號函,已說明「採分別計算制,係認為夫妻各自為一獨立申報單位,各自負擔納稅義務,與夫妻合併申報制,係認為家庭中各成員共同分享經濟利益及分擔經濟支出,為一密不可分之經濟及消費單位,兩者立法意旨不同,制度設計亦有所差異,且分別計算制如配合採用合併申報方式(夫妻之所得在一張申報書各自分開計算),夫、妻應各自為納稅義務人或應分別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繳款書之送達效力、稽徵機關後續核定發單對象、短漏報所得之裁罰對象與欠稅執行對象等,均係易引發紛爭之議題。」「採分別計算制,申報單位數將增加,且須調整相關扣除項目之適用範圍及額度,將增加稽徵成本。採用分別計算制,總申報戶數可能增加至一千一百多萬戶,將增加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之收件、審查及後續補徵寄送繳款書之人力負荷,並增加作業時間;另為避免高所得者藉由夫妻間贈與方式,將財產移轉予配偶,規避該財產產生之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賃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之高額累進稅負,稽徵機關須額外投入人力進行查核,又夫妻間財產之移轉,是否涉及規避所得稅負問題,亦容易產生徵納雙方爭議。」「如採折半乘二制,須就單身及夫妻之身分別,分別訂定不同規定,造成稅制複雜。採折半乘二制,大幅降低稅率累進程度,稅收影響甚大,且有降低夫妻一方外出工作之誘因及對單身者形成水平不公平之情形,故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級距、稅率甚至是扣除額項目,均須就單身及夫妻之身分別分別訂定不同規定,恐將造成綜合所得稅制複雜,不符合輕稅簡政之租稅改革目標。」如此說明,應可認系爭規定所採夫妻合併計算制與立法目的之達成應有實質關聯。
五、夫妻之所得應採取何種稅制,考量之因素甚多,宜高度尊重立法裁量
誠如吳庚、張承韜兩位前大法官在釋字第三一八號解釋所提不同意見書所述「關於夫妻(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如何申報課稅,各國稅法所採之方式有:單純合併制、單獨制、多組稅率制、折半計算制、薪資分離其餘所得合併制等,大抵參酌各該國家所得分配狀況、婦女就業情形、成年男女結婚之意願、國民守法納稅之精神等因素,而決定適合其國情之制度。各種申報課稅制度之中,利幣互見,並無絕對公平合理之設計,本屬立法裁量問題。」依財政部上開函文,已說明我國何以不採分別計算制及折半乘二制之理由。而世界各國中,採夫妻合併申報或勞務所得分開申報、投資所得合併申報之國家中,除我國外,尚有法國、瑞士、盧森堡、葡萄牙、匈牙利、冰島、比利時[4]。各種綜合所得計算稅制均有其優劣處,其影響國民財富、國家財政、乃至各項社會福利措施甚鉅,究應採取何種稅制,所應考量之因素太多,絕非單純只著眼於對夫妻有利或不利。單純採取單獨計算、合併計算或折半乘二,均有其缺點,或許採取納稅義務人可自由選擇對其最有利之稅制,最符合婚姻制度之保障,惟因此所造成國家稅收之減少[5],稅制之複雜、嚴重增加稽徵成本、高所得者將大幅減稅是否符合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均值探討。凡此,實應高度尊重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於慎思熟慮後所裁量決定之稅制。
六、本號解釋所造成對我國所得稅制影響甚大,主管機關於將來稅制改革時,應避免對原本已低所得之納稅義務人作較為不利之增稅措施
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綜合所得稅制係以家庭為所得稅課稅單位,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稅負部分,經宣告為違憲,此部分自須修法改變稅制,然其他未宣告違憲之部分,是否如現制不須修改?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所得是否仍強制合併報繳,其因此所造成國家稅收減少,是否以提高稅率或其他加稅方法來補足缺口,牽連之層面甚廣,有賴主管機關詳加研酌。惟對原本夫妻合併計算反而有利或並無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將來如因稅制或稅率之變革反而造成不利,則為本席所不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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