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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6號
公佈日期:2012/01/20
 
解釋爭點
1. 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違憲?
2. 財政部 76 年函關於分居夫妻依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其分擔應納稅額,違憲?
 
 
解釋要旨
1. 依系爭規定夫妻就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所得淨額,適用累進稅率之結果,其稅負有高於分別計算後合計稅負之情形,形成以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
2. 系爭規定旨在反映家計單位節省效果、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當分散所得、考量稽徵成本與財稅收入等因素,惟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與上述立法目的之達成欠缺實質關聯,有違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3. 系爭函依夫妻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分居夫妻如何分擔應繳納稅額,以致在夫妻所得差距懸殊之情形下,低所得之一方須分擔與其所得顯然失衡之較重稅負,有違租稅公平,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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