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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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07/29 | ||||||
解釋爭點 |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 ||||||
四、陳春生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五、陳新民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關於本號解釋應否受理的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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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林子儀大法官、徐璧湖大法官共同提出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 新聞採訪 非達緊迫程度而無立即危及被跟追人之身心安全之跟追行為 ,而屬侵擾私密領域或資訊自主者,其採訪跟追行為是否應予限制及處罰, 須就是否侵害被跟追人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跟追行為是否逾越一般人不能容忍之界限、所採訪之事件是否具一定之公益性等法律問題予以判斷,始能決定 。
- 所應權衡判斷之因素 甚為繁雜,包括 跟追人與被跟追人之身分 、 跟追動機與目的 、 所採跟追行為之態樣 、 行為時之相關情況 ,以及 對被跟追人造成之干擾程度 等因素。鑑於其所涉判斷與權衡之複雜性,並斟酌法院與警察機關職掌、專業、功能等之不同, 為使國家機關發揮最有效之功能,並確保新聞採訪之自由及維護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不受干擾之自由,應由法院直接作裁罰之決定,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就此而言, 系爭規定警察機關進行裁罰,已超出警察最適功能範圍,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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