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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3號
公佈日期:2010/12/24
 
解釋爭點
勞保現金給付未於收到申請之十日內發給不加計遲延給付利息,違憲?
 
 
四、結語
本席對於勞保給付有關遲延利息之立法不作為多所批判,並認為其有高度的違憲嫌疑,惟仍發表協同意見書,而非不同意見書,係因仍肯定多數意見指出法制缺陷、釋放有助勞工保護訊息的努力—儘管是非常輕描淡寫的訊息。或許它的訊息是那樣無關痛癢、姿態是那樣瞻前顧後,在識者眼中本件解釋或終難逃調侃:一則司法者近乎蒼白無力的吶喊。但本席亦深明司法釋憲機關在立法不作為時,欲劃定不作為的最低底線,加諸立法者作為義務而不侵害其立法形成範圍,分寸拿捏並不容易。何況倘本院針對立法不作為作成違憲解釋,而立法者卻仍依然故我,本院亦難越俎代庖,且徒然喪失解釋本身的威信。總之,解鈴還需繫鈴人,本案立法不作為所造成的法律漏洞,自然係由立法者自行妥善立法填補最為適切,政治部門不應僅因本件解釋在併予指明部分,處處為其留下餘地,而對保護勞工之憲法委託所蘊含的深意充耳不聞。本席切盼本號解釋能再度提醒立法者及主管機關勞委會,憲法已將保護勞工那麼重要的責任託付給各位,切莫再因法制上的疏忽,致憲法保障勞保給付的意旨一再落空。
【註腳】
[1]詳細論證,請參 Hsu, Tzong-li, Verfassungsrechtliche Schranken der Leistungsgesetzgebung im Sozialstaat, Baden-Baden 1986, S.133ff. mwN.
[2]本院僅於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中,處理過憲政機關消極不行使職權之違憲性,該解釋宣告總統未適時提名監察委員繼任人選、立法院未適時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係破壞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為憲法所不許。
[3]有關學說爭議可參黃茂榮,論稅捐之滯納金,台大法學論叢,16卷2期,頁25-28(1987);法務部95年1月20日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三次會議紀錄。
[4]本件解釋黃茂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表示勞工保險係屬保險契約關係,似認為公法契約關係;相反地,林錫堯大法官意見書則明確表示勞工保險係行政法上債之關係。至於學說上之爭議,參照葉百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註2之詳細說明。
[5]此係根據勞保局統計後告知本院,依勞工保險統計月報顯示,99年10月份止勞保之被保險人人數達九百四十萬餘之譜。
[6]由於本席認為本件涉及對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財產權之侵害,其必同時牴觸第一百五十三條保護勞工政策之意旨,故而亦認不妨二者並列,但當中真正作為憲法權利基礎的,仍舊是憲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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