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0號 公佈日期:2010/07/30 解釋爭點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3項違授權明確、刑罰明確原則?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重點提示 一、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重點摘錄 要旨內容 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 1. 立法機關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為憲法所許,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2.至於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則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3. 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以制定法律之方式規定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其授權始為明確,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522號解釋參照)。4. 其由授權之母法整體觀察,已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即與得預見行為可罰之意旨無違,不以確信其行為之可罰為必要。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3項,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 1.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所科處之刑罰,對人民之自由及財產權影響極為嚴重。 2. 然有關管制物品之項目及數額等犯罪構成要件內容,同條第3項則全部委由行政院公告之: (1) 既未規定為何種目的而為管制, (2) 亦未指明於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時應考量之因素, (3) 且授權之母法亦乏其他可據以推論相關事項之規定可稽,必須從行政院訂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中,始能知悉可罰行為之內容, (4) 另縱由懲治走私條例整體觀察,亦無從預見私運何種物品達何等數額將因公告而有受處罰之可能, (5) 自屬授權不明確,而與上述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 3. 鑒於懲治走私條例之修正,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經貿政策等諸多因素,尚須經歷一定時程,該條例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1 2 3 > 學員專區 訂閱電子報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