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8號 公佈日期:2010/07/02 解釋爭點 電信法就無線電頻率使用應經許可,違者處刑罰並沒收器材等規定違憲?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五、陳春生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重點摘要要旨內容 對無線電波管理之正當性依據應可依憲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推導出1. 憲法第 143 條第 2 項關於附著於土地之天然資源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此明顯受 孫中山 先生遺教之影響,亦即 孫中山 先生於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中指出,凡山林、沼澤、水利、礦場,悉歸公家管理開發之見解。 2. 其中雖未如憲法明文規定「附著於土地」,但可以想見沒有任何山林、沼澤、水利、礦場,等天然力是不附著於土地,因此可說兩者 ( 憲法規定與國父遺教 ) 所指事務雖範圍雖不盡相同,但相類似。 3. 而以當時兩者之時空,未預見對如無線電波般「非附著於土地之自然力」加以規範者,應是合理解釋。 4. 但憲法第 143 條第 2 項關於附著於土地之天然資源規定,其中國有之意涵為何?若將其適用範圍包含於無線電波,是否逾越憲法解釋之文意範疇? (1) 學界有認為,天然資源包括各種有形之礦產、森林資源、文化資產及無形之能源與 電波頻率 等,皆應歸全民所有(且作者認為憲法本條規定之國家所有,本質上應為全民所有)。 (2) 如同本院對於憲法第 8 條所謂「依法定程序」,推導出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並不狹隘地只限於條文文字之人身自由,亦即 透過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保障之法定程序規定,引進正當法律程序之原理(參考釋字第 384 、 392 、 525 、 585 、 588 號解釋),並進而運用於訴訟權上(如釋字第 396 、 418 、 591 、 653 、 667 號解釋),亦即 憲法第 8 條所謂依「法定程序」,並不狹隘地只限於條文文字之人身自由。 (3) 是以廣播電視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 為國家所有 ,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亦不違憲法第 143 條第 2 項規定意旨。 (4) 吾人若將憲法第 143 條第 2 項所規定附著於土地天然力,擴充及於非附著於土地之無線電波,應屬合乎憲法上開規範(憲法基本國策章中之國民經濟)之目的及體系解釋,如此則能給予解釋理由書所謂「無線電波頻率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並對其加以規劃管理,予以法源依據及正當化基礎,有助於對本解釋之法理闡述更明晰。 系爭電信法第 48 條第 1 項前段,關於無線電波頻率 之使用,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其性質應屬學理上所謂「特許」(或廣義之「許可」) 系爭電信法第 48 條第 1 項前段,關於無線電波頻率之使用,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其性質應屬「特許」,因為,依憲法第 143 條第 2 項規定可推導出,「無線電波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 而由國家以行政處分方式,同意給予當事人給付,且創設( erweitern )其權利範圍,而非對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固有權利之回復。因此,當事人並無源自於憲法之自由或權利受侵害,本院對系爭規定之審查,應可採較寬鬆之審查密度。 -- 1. 我國本號解釋關於沒收規定,其程序或許不完備,但是否程序上之瑕疵已達違憲程度,則尚無充分理由證明。且若將沒收界定為同時具保安處分之性質,則應無侵害當事人財產權問題。 2. 依本院釋字第第 610 、 663 號 對於程序基本權概念所為闡述之精神,關於 第三人所有物沒收之程序保障問題似應檢討改進,亦即,系爭規定未對第三人之所有物沒收另設程序規定,例如,至少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應檢討改進。 < 1 2 3 4 5 6 > 學員專區 訂閱電子報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