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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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0/07/02 |
解釋爭點 |
電信法就無線電頻率使用應經許可,違者處刑罰並沒收器材等規定違憲? |
有鑑於此,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即率先於2008年公告其閒置頻譜之共享政策,只要以符合FCC之行政命令與技術規範的無線電裝置,任何人均可利用電視頻段內之閒置頻譜,毋庸事前取得執照許可,該政策被視為特別有利於無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於偏遠地區利用閒置頻譜提供網路服務[13]。由此可見,新技術之發展,將引發無線電波頻譜管制模式之典範轉移—為促進共享以提升頻譜資源的使用效率,事前許可制度必須鬆綁、退位,而獨佔排他的使用權限亦須有所妥協[14]。 多數意見在理由書末了僅委婉、含蓄,近乎無力地以「併此指明」方式,指出主管機關應依科技發展之情況,適時檢討相關管理規範,而未能以更強烈的警告示之,不免令人感到遺憾。本席最後願再作一次強調:在頻譜共享技術未完全穩定的此際,國家或可為求審慎,避免影響既有合法使用權人對於無線電波之利用,而暫不更動現行頻譜管制架構,但無論如何主管機關均有隨新技術發展檢討管制措施之憲法義務,倘將來頻譜共享技術業臻成熟,足以解決干擾問題,支撐開放而自由之無線電波使用環境,主管機關即必須因應技術發展修改事前許可制度及相應裁罰手段,屆時國家若怠於開放無線電波之自由共享使用,一律強行要求不干擾既有合法使用的新技術必須經核准否則將予以處罰,而再次受違憲審查之挑戰,即可能因違反比例原則而獲致違憲之結論。 【註腳】 [1]另請參照聯合國所屬國際電信聯合會(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所定之無線電規則(Radio Regulations)第18條規定。 [2]彭心儀、陳俊榮,開放共享、干擾管理:從美國FCC「閒置頻譜」共享政策談頻譜管理新方向,NCP Newsletter,3期,頁2,2009/5。 [3]我國現行核發廣播無線電波執照制度,專採審核制,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依預算法第94條規定提出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擬以拍賣或招標方式核發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許可執照。 [4]根據行政院新聞局之產業調查資料顯示,截至2009年4月我國共有174個大中小功率電台。取自http://info.gio.gov.tw/lp.asp?ctNode=4542&CtUnit=1086&BaseDSD=7&mp=5 (最後造訪日:2010/7/1)。 [5]參交通部94年5月18日交郵(一)字第0940005181號函略以:實務上未合法申請執照之電台,設備未經交通部審驗合格,易因設備缺失致發射電波與其他電波產生干擾,即使於特定時間內未干擾合法電信使用者之頻率但無法排除因頻率交互作用產生拍差頻率而有干擾之虞。又研究顯示地下電台對於合法電台的蓋台與串竄音干擾,已造成合法電台之經營劣勢之一。參行政院新聞局96年廣播事業產值調查研究,頁72。取自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47970&ctNode=4131 (最後造訪日:2010/7/1)。 [6]我國廣播頻道曾受高度不開放之管制,嗣隨政治民主化而於82年起依不同地區、不同功率,乃至不同之服務族群,基於「健全廣播事務」、「均衡區域發展」、「避免壟斷經營」、「符合地方需求」與「民營優先」等政策目的,規劃分階段開放申請設立廣播電台,尤其83年與84年間密集開放,迄今計開放10梯次。在廣播頻道分階段釋出之過渡期間,如無明顯出於惡意箝制言論管道之目的,頻道暫時未完全同時開放之情形尚不至於違憲。有關我國廣播頻道開放各梯次之時間與規劃,參行政院新聞,二OO三廣播電視白皮書,頁140-141,2003。 [7]參陳清河,臺灣地下電台角色的變遷(1991-2004),世新大學傳播研究所博士論文,頁15-19(2004/12)。 [8]但這並不意謂我國廣播頻譜的開放與分配是完全理想的,公營電台頻譜之整併、適當之移頻或軍用頻道之釋出等,都有值得努力的空間,只是從憲法觀點而言,自82年以降之10梯次開放至少達到合乎憲法要求的門檻。 [9]有關頻譜特性與管制模式的爭議,參如羅莊鵬,頻譜管理政策研究—以美國頻譜管制的歷史與發展為例,經社法制論叢,32期,頁365-75 (2003/7)。 [10]有關此一管制模式更詳細的說明與缺失,可參Peter Anker, Does Cognitive Radio need Policy Innovation?,p. 24-25,取自http://crni.epfl.ch/papers/anker.pdf (最後造訪日2010/7/1)。 [11] 彭心儀等,同前揭註2,頁2。 [12]相關技術說明,參胡志男,頻譜共享技術與相關法規議題初探,NCP Newsletter,3期,頁14-16,2009/5; Friedrich K. Jondral, Regelungsziel:“Effiziente Frequenznutzung”, 2009, S.22f. 取自http://www.bmwi.de/BMWi/Redaktion/PDF/Publikationen/Studien/regulierungsziel-effiziente-frequenznutzung,property=pdf,bereich=bmwi,sprache=de,rwb=true.pdf (最後造訪日2010/7/1)。 [13]彭心儀等,同前揭註2,頁3-4。 [14]Peter Anker,同前揭註11,頁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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