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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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6/07/21 |
解釋爭點 |
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 |
[54]本院大法官就立法裁量之審查,向來採取較為寬鬆之審查基準,例如:指摘法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者,釋字第二二八號(國家賠償法關於審判或追訴公務員責任之規定)、第二四六號(公務員請領退休金及保險養老給付之標準)、第三六九號(納稅義務與減免優惠)、第四七七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適用範圍)、第四八五號(社會給付)、第四九O號(兵役義務)等解釋,就該立法裁量之範圍均為合憲之宣告;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者,無論是參政權(釋字第二九O號及第四六八號解釋)、財產權(釋字第二O四號、第三三六號、第三六九號、第三七O號等解釋)、集會遊行權(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訴訟權或訴訟制度(釋字第一六O號、第三O二號、第三九三號、第三九五號、第三九六號、第四一六號、第四一八號、第四四二號、第五一二號、第五三三號、第五六九號、第五九一號等解釋)、公務員之權利(除前述之釋字第二四六號解釋外,尚有釋字第四三三號、第四三四號等解釋),甚或是人民之服兵役義務(釋字第四九O號、第五一七號解釋)、納稅義務(釋字第二八六號、第五O六號等解釋),均以中度甚至低度之審查基準,予以合憲宣告。此外,關於照顧勞工生活、提供勞工退休生活之保護以及勞工保險制度等,本院釋字第五九六號、第五七八號及第五六○號解釋等,均採低度審查基準,作成合憲結論。釋字第五五O號解釋就全民健康保險關於補助保險費之比例,認其「屬於立法裁量問題,除顯有不當外,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明顯採取寬鬆審查基準。縱使科以刑罰之法律,釋字第五四四號解釋指明:「何種行為構成犯罪,應處以何種刑罰,刑罰是否為達成立法目的之適當且必要手段,以及判斷相關行為對個人或社會是否造成危害,乃立法者自由形成之範圍。」而就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之問題,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即認「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而予合憲宣告。 [55]許宗力大法官於本院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即剴切的指出:「遺憾的是,本院大法官調查能力也有其侷限,無法依一己之力調查統計該資料,是根據有限證據資料,認系爭終身限制手段尚屬達到目的之不得已手段,應該是合乎事理,可以支持的。」許大法官並認為:在嚴格審查基準下,主管機關負有舉證系爭法律「合憲」之義務,如非採嚴格審查基準,不能因主管機關提不出證明系爭法律「合憲」之資料,本院就當然有權作成違憲宣告之結論。足資參照。 [56]有學者亦質疑,歐洲先進國家之社會多元團體有遠離政治之傳統,我國有無足以代表社會多元之團體可供選擇,仍有疑義。參見本院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說明會速記錄第九頁。 [57]學者黃錦堂亦指出,制度絕對不是由零分到一百分,而常係在過往歷史與現今條件下的一個妥協性產品,尤其當系爭的制度牽涉到重大的政治角力時而主要行動者雙方互信基礎薄弱時,以立法當時甚至現今實存的藍綠對決情形,系爭規定之委員產生方式與其它整體條件,仍足以達成立法目的,而且一時也難有更好的方式。參見黃錦堂,本院委託鑑定意見書,第二十八頁以下。 [58]美國國務院二OO五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就台灣的言論與新聞自由部份,即多有批評。該報告全文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網站(http://www.state.gov/g/drl/rls/hrrpt/2005/61606.htm;二OO六年七月十日造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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