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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13號
公佈日期:2006/07/21
 
解釋爭點
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
 
 
[30]Erwin Chemerlinsky, Constutional Law: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pp. 340, 345(2 ed. 2002)。
[31]參見立法院於本院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說明會提出之意見書(代理人李念祖部分),第二十一至二十二頁。
[32]國會對於總理(或首相)之任命是否具有同意權,並不影響內閣之組成,重要之觀察點毋寧是立法對行政之信任關係,以及行政對立法之負責關係。參照:陳慈陽,憲法學,二OO五年二版,第六八九頁。
[33]一般認為雙首長制最大之優點,就是容許行政權力在雙元行政首長間擺盪之彈性設計,避免總統制因總統與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黨之「分裂多數(split majorities)」,使行政、立法兩權之互動陷入僵局。蓋在雙首長制之下,出現總統與國會分由不同政黨掌控時,總統即應任命國會多數所信任之總理,由總理取得行政主導權,並對國會負責,因而避免行政、立法間可能形成之僵局。參照:湯德宗,九七憲改後的憲法結構,收錄於:氏著,權力分立新論,卷一,二OO五年初版,第二十頁以下。
[34]本於行政院對立法院之負責關係,行政院(內閣)若由立法院多數黨(聯盟)籌組,並由總統任命,以現時立法院之政黨實力,並無任何一個政黨超過半數,必須由二個以上之政黨組成執政聯盟。從而,在正常之憲政秩序狀態下,行政院院長既為立法院多數黨(聯盟)所出任,則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之推薦,立法院多數黨(聯盟)推薦之名額超過立法院推薦總額十五名之半數,亦即七名以上,加上行政院院長推薦之三名,執政黨(聯盟)之推薦名額至少為十名以上,必定超過推薦總名額十八名之半數,則能否指摘由執政黨(聯盟)掌握之行政院人事提名權實質上業已完全遭到剝奪,似值商榷。
[35]行政院九十五年三月二日院授研綜字第O九五OOO四OO四號函。通傳會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所發表之「NCC-獨立而不孤立的行政機關」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位備忘錄-隸屬行政院的獨立機關」中,亦有相類之論述。
[36]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此所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即在不影響獨立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範圍內,許由法律為維持國家政策統一性及行政院如何得就所屬獨立機關之施政負其政治責任為特別設計,而非求諸於所謂「行政一體」及「人事決定權係行政權之核心領域」具有爭議性之概念。
[37]翁岳生,司法權發展之趨勢,收錄於氏著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月旦出版社,一九九四年六月初版,第三三六頁;許志雄,憲法之基礎理論,稻禾出版社,一九九三年十月初版二刷,第九七頁;王和雄,違憲審查制度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法學叢刊,第四十六卷第二期,二OO一年四月,第三頁以下。
[38]翁岳生,同上註,第三三七頁;許志雄,同上註,第九一頁;王和雄,同上註,第四頁。
[39]參見通傳會主任委員蘇永欽於本院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說明會提出之意見書,第二十頁。
[40]參見黃維幸,本院委託鑑定意見書,第十七頁。
[41]Fritz Ossenbühl, Aktuelle Probleme der Gewaltenteilung, DÖV 1980, S. 546;參見羅名威,違憲審查權控制立法權的界限,中興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一九九八年七月,第一三至一四頁。
[42]Kohler, "Rechtsphilosophie und Universalrechtsgeschichte" in Holtzendorff' sEncyclopaedie d. Rechtswissenschsft; Moderne Rechtsprobleme, 1907,引自楊日然、耿雲卿、蘇永欽、焦興鎧、陳適庸合譯,法理學(原名:Legal Theory W. Friedmann著)司法週刊雜誌社印行,一九八四年六月初版,第二三七頁。)
[43]水野豐志,委任立法の研究,有斐閣,昭和六十二年四月二十日,一刷,第二六O頁。
[44]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v. Schor, 478 U.S. 833(1986); Morrison v. Olson, 108 S.Ct. 2597(1988)
[45]林子儀,美國總統的行政首長權與獨立行政管制委員會,收於氏著權力分立與憲政發展,一九九三年四月,第一二八至一三五頁。
[46]Mistretta v. United States, 109S. Ct. 661(1989);湯德宗,權力分立新論卷一,第四O六頁。
[47]通傳會劉副主任委員宗德更認為通傳會組織設計取向具有:1.專業取向2.獨立取向3.多元取向4.合議取向5.權力融合等特性,參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宗德於本院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說明會提出之意見書,第三至四頁。
[48]參見立法院於本院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說明會提出之意見書(代理人李念祖部分),第三十四頁。
[49]參見黃維幸,本院委託鑑定意見書,第二頁。
[50]黃維幸,回歸基本:從真調會條例憲法解釋案論行政與立法關係和權力分立,法令月刊,第五十六卷第二期,第一三七頁。
[51]政黨凝聚關心政治的國民,從事政治活動,除了具有傳達輿情的作用外,亦提供社會各階層、各角落的人民發出政治聲音的管道;且政黨之存在,得以融合黨員之意見,以政黨之政策對外發表,於議會中亦有整合意見,促進議事效率之功能。參見:法治斌等著,憲法新論,二OO四年十月二版,第三十四頁以下;陳慈陽,憲法學,二OO五年二版,第二六七頁以下;薩孟武,政治學,一九九二年三月五版,第四九七頁以下。
[52]吳志光,德國國會同意權行使之制度探討,憲政時代,第二十八卷第四期,第一五三頁以下。
[53]通傳會委員雖由政黨推薦,惟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黨干預(通傳會組織法第七條第二項參照),該會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行為自律規範」,以最高之標準自我要求,以維護獨立超然之立場,有效執行法定職責,亦得到社會各界一致好評。另觀通傳會發現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係中國國民黨百分之百投資成立之公司,目前尚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股份,因直接或間接持有部分衛星及有線電視系統股份,涉及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疑義,經通傳會考量整體產業現況、歷史因素及法規遵守,認為應一致處理類似案件,給予六個月改正期限;逾期未改正者,將視違規情節依法進行核處;如違規情節重大者,不排除依法撤銷許可(通傳會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新聞稿參照)。可見本屆通傳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與外國情形相較,足可媲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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