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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13號
公佈日期:2006/07/21
 
解釋爭點
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
 
 
二、建立權力防火牆
獨立機關的建制,在世界各國,都是新穎的嘗試,無論是總統制、內閣制或混合制,都還在學習釐清獨立機關的必要性、闡明獨立機關的民主正當性。過度誇大獨立機關的偉大,並不必要;過度害怕獨立機關的不可掌控,也不必要;勉強以既有的憲法條文為獨立機關背書,更是危險。
期待權力本身謹守分際,具有本質上的困難,因為權力的根本意涵,就是行動自由。憲法上明文分配的權力分立,因此經常受到政治實力消長的挑戰[19],而正因為權力現實往往會扭曲憲法對國家權力機關的建制與權力規劃,憲法上對於不同權力機關之間所設置的防火牆,也就是制衡機制,應該嚴格遵守。本席所以認為獨立機關的建制,如果已經實質上具有類似於憲法權力機關的功能配備,已經牴觸憲法,必須依照憲法基本原則,作能否阻卻違憲的負面審查。由於權力分立在於實踐民主原則,因此建制憲法未明文規定的獨立機關是否違憲,應以民主原則作為阻卻違憲的實質審查事由。
本席上述支持多數意見的理由,是否符合維護憲政體制、促進憲政體制的完備,以及深化憲法理論的論述等基本立場,理應公開接受檢驗,是以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如上。
肆、附表
表一:定緩失效期間或失效期日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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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定檢討修正期間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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