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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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6/06/16 |
解釋爭點 |
舊廢棄物處理機構管輔辦法第31條第1款違憲? |
[26]再怎麼違憲的規範,都可能做一件好事,被認為扼殺人權的舊刑法第一百條,難道真的沒有處罰過一個應該處罰的人?但是就算處罰了不止一個應該處罰的人,它還是一個無法通過憲法檢驗的規定,本件聲請的系爭規範亦復如是。如果只因為本件聲請的個案,確實未克盡專業義務,導致違反規範目的的情況發生,就認為規範不違憲,而且為了讓個案不能救濟,替本來違憲的規範動合憲的手術,豈不是剛好罔顧規範審查的本質不在處理個案?如果要指摘為個案而受理解釋,本件聲請剛好是應該受指摘的適例。至於個案因為規範違憲而獲得救濟的情形,並不是為個案而解釋,而是因為個案暴露了規範違憲之處,之所以給予救濟,是對揭發違憲個案的獎賞。其他個案雖然沒有獲得救濟,並非表示對他們的處理方式是合憲的,只是為求法秩序的安定而已。 [27]如多數意見認為對於技術員資格證照採取概括授權即可,則無異宣告新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項:「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4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合格證書取得、訓練、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58條:「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依第四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16條:「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一 因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二 使設施機構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為專業技術人員者。三 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設施機構為專業技術人員者。四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五 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等規定顯屬多餘。 [28]許玉秀,刑罰規範的違憲審查標準,前揭註2,頁367、377;李惠宗,都是離職證明書惹的禍?─道德義務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1期,2004年8月,頁148-150。李惠宗,三次翹課,死當!─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在學業成績評量上的應用,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6期,2004年3月,頁156。李建良,行政法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82期,2002年3月,頁20-21。 [29]本號解釋彭大法官鳳至、徐大法官璧湖協同意見書註8。 [30]大法官每每以「合憲解釋原則」作為為行政權及立法權遮掩的藉口,如果人民期待能公平審判的司法機關,面對人民的控訴時,第一個回應是,我原則上站在行政權和立法權那一邊,人民還能期待司法權為他們主持正義嗎?所謂權力分立,是司法權不侵入立法權的職權範圍,而不是司法權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偏袒立法權。對於合憲解釋原則的澄清,參見本席就釋字第603號解釋所作的協同意見書。 [31]參照釋字第582號解釋彭大法官鳳至不同意見書針對釋字第581號解釋的批評。 [32]參照司法院第1141、1180、1182、1185、1192、1193、1203、1211、1229、次會議不受理決定。 [33]刑事訴訟程序的羈押處分就是適例。目前比較有能力操作羈押程序的司法機關,也是比較有能力闡釋羈押要件的司法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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