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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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6/06/16 |
解釋爭點 |
舊廢棄物處理機構管輔辦法第31條第1款違憲? |
【註腳】 [1]多數意見為了將系爭規定撤銷職業證照的處分,解釋為對證照資格的取得限制,將職業執行自由曲解為職業選擇自由。 [2]基本權利的類型、限制與規範違憲審查的關係,例如本院釋字第580號解釋檢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相關規定是否對於人民財產權造成侵害時,採取中度審查標準,林子儀大法官於該號解釋所提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則認為,在基於政治部門對於社會資源應如何分配享有政策決定權,司法釋憲者對於政治部門所做的決定應予最大尊重,應採低度審查標準;釋字第584號解釋,對於職業自由的審查標準,即有寬鬆、中度及嚴格三種標準,該號解釋多數意見顯然採取寬鬆標準,兩份不同意見書則分別採取中度和嚴格審查標準,林子儀大法官所提不同意見書、許玉秀大法官所提不同意見書參照;又如余雪明大法官於釋字第577號解釋所提協同意見書表示,商業言論以低度審查標準加以審查即可,而釋字第577號解釋的操作方式,已經形同中度審查標準。相關規範違憲審查標準另參閱釋字第594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釋字第596號解釋許宗力、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釋字第603號解釋余雪明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林子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城仲模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釋字第604號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釋字第606號解釋許宗力、余雪明、曾有田、林子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並參閱,許玉秀,刑罰規範的違憲審查標準,收錄於民主‧人權‧正義─蘇俊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元照,初版,2005年9月,頁367以下;李建良,論基本權利的位階次序與司法審查標準,收錄於憲法理論與實踐(三),學林,初版,2004年,頁75-76,114以下;許宗力,比例原則與法規違憲審查,收錄於戰鬥的法律人─林山田教授退休祝賀論文集,2004年,頁213以下;林子儀,言論自由的限制與雙軌理論,收錄於現代國家與憲法─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月旦,初版,1997年,頁648以下。 [3]在有法條競合關係時,補充規定是相對於基本規定的概念,指的是概括規定,相對地,基本規定是具體規定,概括規定因為有遞補適用的功能,故稱為補充規定(參見,許玉秀,法條應該如何競合?─檢索特別、補充、吸收關係,收錄於許玉秀,刑法的問題與對策,春風煦日論壇─刑事法叢書系列4,修訂再版,2000年,頁247,251,267-271,273。=法治國刑事立法與司法─洪福增律師八五壽辰祝賀論文集,1999年8月,頁147,153,169-173,175。),釋字第443號解釋所謂補充規定的「補充」應作動詞理解。 [4]營造業管理規則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廢止。 [5]陳敏,行政法總論,自版,4版,2004年11月,頁344;Hartmut Maurer,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13. Aufl., 2000,9/51. [6]從將基本權定位為職業選擇自由,可以間接得知多數意見不採裁罰性不利處分的看法,只是如廖大法官義男、王大法官和雄不同意見書所言,不敢明說。 [7]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6期,院會記錄,2005年,頁353-355。法務部編印,行政罰法,2005年9月,頁19-23。 [8]稅捐稽徵法第24條:「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其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外國船舶因違反本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限制船舶及相關船員離境。但經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9]公權力老是假設民眾會誤解規定,不無歧視一般人民之嫌。如果被誤導的,真的只是在人權的保護上面眼睛特別雪亮的孤單人民,實在還頗為幸運,倘使被誤導的,是沒有切身利害而大權在握的大法官,則人權被侵害已經很悲慘,還要被認為很笨,著實不幸。 [10]林麗瑩,論行政秩序罰之處罰種類,收錄於行政不法行為制裁規定之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健全經社法規工作小組,2000年5月,頁112-113。 [11]如果行政機關喜歡以公益兩個字走遍天下,大法官的職責正是在於以人權加以檢驗,而不是追隨。 [1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訓練簡章八、訓練及格之認定:(一)專業技術人員之訓練,其各科目之測驗或評量成績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各科目成績均達60分以上者,為訓練成績及格。(二)成績不及格科目,得申請補考或評量,但以二次為限,其自結訓日起1年內完成二次補考,逾期不受理。(三)專業技術人員訓練之考試或評量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自環訓所網頁下載申請表格填妥後併回郵信封(貼足郵資)郵寄本所複查。(四)請假(包括公假及曠、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即予退訓,其已繳訓練費用不予退還。(五)結訓後應即參加環訓所安排當期之統一考試,除事先經同意外不得無故缺席或延後考試。(六)考試由環訓所統一辦理,測驗題目參照統一教材內容命題。試題型態包括是非題、選擇題、簡答題、問答題、計算題等,再依課程適合之題型採機密電腦篩選組合製作試卷。(七)訓練考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扣考,其餘各科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以零分計:1.冒名頂替者。2.互換座位或試卷者。3.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者。4.將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並翻閱者。5.不繳交試卷或試題者。6.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場所刻畫或書寫有關考試資料者。7.未遵守試場規定,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卷後仍逗留試場窗口,擾亂試場秩序者。8.計算題之試題可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機,禁止攜帶具輸出、輸入及記憶功能之計算機入場使用。(八)經通知考試及格後,應於接獲成績及格通知單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依本簡章第2項表列資格規定之學、經歷證明等文件,送環訓所核符後核發合格證書,逾期概不再受理。如至本所網站查詢成績已及格者,可下載申請表、工作經驗證明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或親至本所申領合格證書。前述所繳各項證件(包括實務經驗證明文件)均應合乎「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4、5、6條規定,如經查明有偽造不實情事者,除不核發所請領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或撤銷合格證書外,並依法究辦。http://www.epa.gov.tw/attachment_file/200603/廢棄物簡章952.pdf(last visited:2006.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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