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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20號
公佈日期:2001/01/15
 
解釋爭點
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
 
 
五、憲政僵局的解決方式與憲法機關的忠誠義務
經由上述的分析說明,我們或許可對本件爭議的憲法性質能有更為清明而客觀的認識:本件爭議實為一種行政、立法兩院就重大政策存有重大歧見的憲政僵局問題,惟爭議雙方均未依循憲政體制上的制度性管道尋求僵局之解套。本件解釋要求儘速補行憲政規範上最為基本的政策溝通程序,當然並無法一舉解決此項爭議問題;畢竟,這項具有高度爭議性的政策問題,仍應由負政治責任之政治部門,於政治過程中做成評價決定。然而,透過此項處理要求之宣示,本件解釋毋寧也再次確認:憲法機關在憲政運作上負有「憲法忠誠」之義務,必須遵循並努力維繫憲政制度的正常運作,既不得僭越其職權,亦不容以意氣之爭癱瘓損害憲政機制的功能。此項「憲法忠誠」的規範要求,雖未見諸憲法明文規定,但不僅為憲政制度之正常運作所必須,亦蘊含於責任政治之政治倫理,其規範性應不容置疑。故本件爭議於補行前述程序後,相關機關仍應本於此項忠誠義務之要求,以憲政體制所設機制,積極地尋求歧見與僵局的解決。
鑑於憲政制度上存有多種模式能夠處理本件爭議,且究應選擇何項機制的問題,應留待政治部門自行判斷決定,故本件解釋文就此並未多言。為明確解釋意旨,多數通過之解釋理由書末段另例示了可能之處理程序與選擇方案。此項解釋方法固有致使大法官「身兼裁判與教練」之疑義,惟考量我國憲法解釋傳統以及憲政運作仍未臻成熟等情節,本席不擬多表質疑。於進一步檢討解釋理由所做例示之實質妥當性後,本席以為尚有二點問題值得再為澄清或斟酌檢討。首先,解釋理由中所提「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決議有間……」等語,應係指該等決議具有「確認法定預算之授權仍然存在」的效力,尚非謂行政院即須受立法院之反對決議拘束而無持異見之餘地;解釋理由書就此所為之表述,恐易引致誤解,應有澄清之必要。其次,多數通過之解釋理由似認為立法院若進而制定要求興建特定電廠的「個別性法律」,尚非憲法所不許。惟公法學理上固未禁止「措施性法律」之存在,但對所謂之「個案性法律」(Einzellfallgesetz)仍多所質疑;解釋理由就此是否混同「措施法」與「個案法」之概念,恐有檢討的餘地。尤其,立法者雖得制定措施性法律,但不得因而侵及行政權之核心領域;故在未受理案件並依權力分立原則審查該等立法之具體內容以前,本席以為其合憲性恐不應遽予肯認。因此,立法院固得就興建或停建核電廠事宜制定措施性法律加以規範,但其具體規範內容之合憲性,仍應有受規範審查檢證控制之餘地。
本案自大法官受理審查後即已備受關注,爭議不斷;值此政治對立情緒稍見緩和的時刻,至盼各界能理智而冷靜地傾聽本件解釋所要傳達的訊息。為表明本席參與作成此項解釋的法理確信,爰提出協同意見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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