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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19號
公佈日期:1996/12/31
 
解釋爭點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
 
 
三、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背憲法對總統職權所為「雙重安全保障」之規定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對內統率全國陸海空軍(憲法第三十六條),並享有憲法有三十七條至四十四條所列舉之各項權限。總統既為國家統一存在之象徵,全民擁載之領袖,位高權重,自不能一日或缺。此所以憲法除規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總統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外,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八項復載:「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以及憲法第四十九條後段:「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之明文規定。上引條文即為憲法針對確保總統職權行使不能一日中斷,所作之雙重安全保障之規定。我國憲法既分設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三個職位,其本意自應由不同之人分別擔任,此所以上引條文皆規定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未省略其中任一職位,而憲法原條文對副總統單獨缺位時,並無補選之規定,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對此情形,已明定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尤足證明第二屆國民大會對副總統職位之重視,不容長期虛懸,俾維持總統缺位時得立即繼任,以確保總統職位之功能不致中斷。若萬一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均」不能視事時,也有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之職權,並即進行補選總統、副總統。惟在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時,一遇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均」不能視事時,國家即無人有權行使總統之職權,對外無人代表中華民國,對內無人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國家陷入無人行使元首職權之窘境,是則憲法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之宗旨,豈不盡失。負有解釋憲法重責大任者,於解釋憲法時,除應忠於憲法之原意外,更應為建立長遠的而非一時的憲政秩序之安定,而念茲在茲!爰為不同意見書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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