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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12號
公佈日期:1996/08/02
 
解釋爭點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細則之適用範圍規定違憲?
 
 
解釋文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六條授權考試院訂定施行細則,考試院乃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考量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已於七十五年重新制定,並於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於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項明定將其適用範圍限於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以後之轉任人員,係為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並斟酌各種情況之差異所為之規定,尚未違反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授權之意旨,與憲法有關工作權之平等保障,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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