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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27號
公佈日期:1993/10/08
 
解釋爭點
所得稅法對未依限按實填報等情形處罰鍰之規定違憲?
 
 
解釋意見書
一部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楊日然 張特生
扣繳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扣繳稅款而未依同法第九十二規定之期限填報扣繳憑單,嗣後自動申報者,性質上僅屬法律上作為義務之違反。此種義務之違反,既無逃漏之事實,亦未造成國庫收入之遲延,處以行為罰已足可達成行政上掌握稅源資料,維護租稅公平之目的。但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前段對於已依法扣繳稅款而未依限申報或逾期自動申報者,卻規定應按扣繳稅額處一定百分比之罰鍰。此部分規定未免將行為罰與漏稅罰相混淆,因此導致本應有合理最高額限制之行為罰,將隨應扣繳稅額之增多而有處罰過重之情形發生,殊與憲法保護人民權利之本旨有違,應由有關機關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該部分之規定不得再行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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