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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96號
公佈日期:1992/03/27
 
解釋爭點
財政部就拍賣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其賣得之價金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課稅,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台財稅字第三七三六五號函釋尚未逾越所得稅法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九條並不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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