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71號 |
---|
公佈日期:1990/12/20 |
解釋爭點 |
認程序上駁回上訴有重大違誤之判決不生實質確定力之判例違憲?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二: 大法官 張承韜 翟紹先 解釋標的之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二三一號判例略謂:上訴法院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之判決確定者,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上訴法院得逕行為實體上之裁判云云。原與本院院字第七九O號解釋略謂:上開程序上駁回上訴之確定判決,既屬違法,應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後,進行上訴審審判等語不符。實務上之所以沿用判例運作數十年,無非為求所謂訴訟經濟,因利乘便,減少法院與當事人之勞煩而已,久為論者所批評。惟自民國三十六年行憲以來,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既已明定人民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則多數通過之解釋原則認為上開判例與憲法規定意旨不符,仍應依非常上訴程序辦理,自屬的論。詎料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竟溢出解釋原則,而採二分法方式,即將應依非常上訴程序辦理者,限於不利益於被告上訴之部分,言外之意,有利於被告上訴之部分,仍有上開判例之適用,是則,由於以下各點理由,本席等歉難全部贊同,爰提出一部不同意見書。 (一)憲法第八條所謂之法定程序,係人民之審問處罰須受正當程序保障之條款,並無於人民有利與不利之區分。如:在法定程序之刑事訴訟法上,不問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均須踐行公開審理之法定程序是。 (二)非常上訴係糾正違法判決,統一法律適用之制度,亦無不利益提起,有利益不得提起之差別,不過,原則上,不利益判決之效力不及於被告而已。 (三)多數意見既認上開判例,不符憲法第八條之法定程序,又以有利益或不利益於被告,而異有處理方式及效果,使判例仍得使用,不免自相矛盾。 (四)且如被告受有罪判決後,為自己之利益上訴,而自訴人亦提起不利益於被告之上訴,均經上訴法院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此種有利與不利競合於同一判決主文之情形,對照解釋意旨,究應依非常上訴程序辦理?抑依上開判例辦理?徒貽實務上無所適從之困惑,豈能謂合。 |
< 1 2 3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