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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35號
公佈日期:1989/03/17
 
解釋爭點
省(市)審計處辦理所屬機關之審計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制度,審計權乃屬監察權之範圍,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此觀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一百O七條第十三款規定自明。隸屬於監察院之審計部於省(市)設審計處,並依審計法第五條辦理各該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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