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72號 公佈日期:1981/12/18 解釋爭點 要求申請更正戶籍登記應提出可資採信之原始證件違憲?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文 內政部令頒「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條第二項,申請更正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所提出之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可資採信之原始證件為限之規定,旨在求更正之正確,並未逾越內政部法定職權,對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及服公職之權,亦無侵害,尚難謂為與憲法有何牴觸。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