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61號
公佈日期:1980/01/18
 
解釋爭點
法規生效日之起算,應計入公(發)布當日?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三:
大法官 鄭玉波
解釋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之「第三日」,應以法規公布或發布之日為第一日,而依次算出之,不適用民法上始日不算入之規定。
理由書
中央法規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之規定,若僅就「第三日」言,固為法規生效之始期,屬於一種法定期限,與期間有別,但就「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言,其第一日至第三日間之經過,仍具有期間之性質,學說上稱周知期間,乃猶豫期間之一種,其計算原應適用民法上期間計算之規定;但民法第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茲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就上述之周知期間既已特設規定:「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自應以公布或發布之日為第一日而依次算出之,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始日不算入之規定,於此當不適用。雖周知期間係為知法、守法及執法之準備而設,不宜過短,但斯乃立法上應斟酌之問題,亦不能因此遽作始日不算入之解釋。
院長 黃少谷
 
<  1  2  3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經典大師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115司律函授預購中
高規格 高品質 雲端好課
司特申論寫作正解班
課+輔+測 高效學習法
114狂作題班招生中
上榜率破六成搶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