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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46號
公佈日期:1976/07/23
 
解釋爭點
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認定之事實與證據不符時之救濟?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二:
大法官 陳世榮
解釋文
非常上訴,應依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基礎,如依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其適用法律並無違誤,縱令原確定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不依證據,非常上訴審既無從進行調查未經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即屬無憑判斷,因之殊難依非常上訴程序救濟。然來文又稱原確定判決誤未獲支付支票新台幣一萬元為六萬元,判處罰金銀圓六千元,顯係文字之誤寫,而非認定犯罪事實不依證據,即此項錯誤不影響於事實(未獲支付支票新台幣一萬元)之確定,若以致有罪之人受重於法定最高刑之判決者,自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稱審判違背法令,非不得為非常上訴之理由。
解釋理由書
非常上訴,係屬所謂非常救濟程序之一,其目的專在統一法令之解釋適用,至於糾正原確定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犯錯誤,則與非常上訴無關,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所稱審判違背法令,係指以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為前提,有違背法令之情形而言,即非常上訴審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應受原確定判決確認事實之拘束。來文主旨所稱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不依證據,殊難謂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之審判違背法令,不得為非常上訴之理由。惟來文說明又稱原判決誤未獲支付支票新台幣一萬元為新台幣六萬元,判處罰金銀圓六千元,如全案中被告所開支票祇有一紙面額新台幣一萬元,並無面額六萬元支票,此顯係文字誤寫,而非案件認定犯罪事實不依證據,即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為未獲未付支票係一萬元而非六萬元,若以致有罪之被告受重於法定最高刑之判決者,自屬審判違背法令,得為非常上訴之理由。刑事判決正本,經送達後,其原本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本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由原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且依最高法院民事裁判之實例,上訴審或再審法院,得不待原法院之更正裁定而於上訴審判決或再審判決逕行增刪訂正,科刑判決文字之誤寫,自亦不妨由非常上訴審為之訂正,無庸由原法院以裁定更正誤寫之情形後,再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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