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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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6/07/23 |
解釋爭點 |
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認定之事實與證據不符時之救濟?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一: 大法官 王之倧 解釋文 有罪之確定判決書對於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未經記載或記載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或與犯罪事實不相符合者均得執以提起非常上訴。其以重要證據漏未調查審酌致確認之事實發生疑義提起非常上訴者則難認為有理由。 解釋理由書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與認定之犯罪事實相互一致之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此觀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其未為記載或所載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或與犯罪事實不相符合者,即難謂非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第十四款參照)。如已確定,自得執以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其認定犯罪事實錯誤而具有再審原因者并得聲請再審應不待言。非常上訴應以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調查其援用法令有無違背之基礎,對於援用法令前提事實之調查認定則非屬於以糾正確定判決違法之非常上訴審法院之職權範圍。如依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其適用法令并無違誤,縱原確定判決因重要證據漏未調查審酌致所確認之事實發生疑義除合於再審條件應依再審程序救濟外,非常上訴審殊無權進行調查認定,因之以此提起非常上訴者自難認為有理由。至確定判決經合法提起非常上訴後,其違背法令之事項為非常上訴理由書所未指摘,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四條為非常上訴審所得調查者,非常上訴審法院得予以調查糾正,亦不待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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