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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35號
公佈日期:1973/06/22
 
解釋爭點
上級法院誤為廢棄或發回之救濟程序?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四:
大法官 王之倧
解釋文
對於下級法院之民刑事判決未經提起上訴或對於不得上訴之下級法院民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誤予原判決廢棄或撤銷發回更審者,其判決難謂有效。下級法院本應不受其拘束,如或據以更為審判者,其判決亦不生效力。對此等重大違法之無效判決如有合法之上訴再審或非常上訴自應予以廢棄或撤銷之。
解釋理由書
對於下級法院之民刑事判決未經提起上訴者,上級法院不應有所裁判,對於不得上訴之下級法院民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者,上級法院應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此種顯非上級法院應行審判或受理之件,而上級法院誤予原判決廢棄或撤銷發回審判者,其判決自難謂為有效。下級法院本應不受拘束,如或據以更為更審者,其判決亦不生效力。此等無效判決固屬根本無效,不能發生任何之拘束力,於下級法院原判決確定之效力亦無影響,但既有重大之違背法令自應屬於違法之判決,如有合法之上訴再審或非常上訴,仍應予以廢棄或撤銷之,以消滅其存在。其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者,上訴雖非合法,但究難謂無訴訟之發生,於廢棄或撤銷無效判決之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中如可認為得予駁回此不合法之上訴時應併予駁回,合行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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