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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15號
公佈日期:1966/09/16
 
解釋爭點
耕地徵收與放領之爭執,循何程序救濟?
 
 
解釋文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與放領,人民僅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不得以其權利受有損害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普通法院對此事件所為之相反判決,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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