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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90號
公佈日期:1961/04/26
 
解釋爭點
憲法上「現行犯」意涵?逮捕權人?犯瀆職罪收受之賄賂屬贓物?
 
 
解釋文
一、憲法上所謂現行犯係指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現行犯,及同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
二、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所定情形,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
三、犯瀆職罪收受之賄賂,應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之贓物。賄賂如為通貨,依一般觀察可認為因犯罪所得,而其持有並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亦有上述條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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