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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7號
公佈日期:1960/12/09
 
解釋爭點
收養子女違年齡限制規定,其法律效果?
 
 
解釋文
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之規定者,僅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並非當然無效。本院院解字第三一二零號第五項就此部分所為之解釋,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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